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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逮捕对于保障国家的刑罚权、维护社会的统治秩序有重要意义,对被追诉人基本人权的干预也较为深刻。而我国长期存在的高逮捕率等问题,与社会危险性条件受到忽视有重要关系;社会危险性条件决定着审查逮捕案件的质量,也决定着逮捕措施能否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积极有效的作用。为此,2012年刑事诉讼法对“社会危险性条件”作出规定,2015年10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下文称《规定》),对五种社会危险性情形及其证明作了更为具体的解释。立法的进步让社会危险性条件逐步得以细化,更具可操作性,使实践中的问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缓解,却未能根本解决,《规定》在落实中也出现了阻碍,一系列司法困境亟需解决。本文运用实证调研的方法,对实习地和户籍所在地的检察机关进行考察,了解基层检察院对《规定》的实施现状,分析社会危险性条件在审查过程中出现阻碍的问题并探求问题的深层原因,试图为审查逮捕的改进提供完善建议。本文共计两万余字,其中正文共分为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调研报告的选题介绍,也可以作为绪论,该部分分为调研意义与调研方法两个方面。调研意义探讨了国内学者对社会危险性研究的角度和已取得的成果,阐述了以《规定》为视角研究社会危险性条件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希望为检察人员准确作出逮捕决定提供规范性依据。其中,以《规定》的实施状况为切入点对社会危险性条件展开微观研究是文章的创新之处,便于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调研方法则介绍了本篇调研报告所采用的社会学研究方法,包括实地调研、数据分析、调查访问和文献研究。第二部分是对《规定》的基本概述。社会危险性是审查逮捕工作中的重点与难点,但其原有立法的可操作性有待提高,导致检察人员对社会危险性条件的理解莫衷一是,在此背景下《规定》最终出台;《规定》不仅明确划分了公安机关的证明责任与检察机关的审查责任和说理义务,而且在审查逮捕的操作规定和社会危险性情形的表述上也有很大的突破,大大增强了社会危险性条件判断的客观性。第三部分为《规定》实施现状的实证分析,该部分是文章的难点,需要收集尽可能全面、客观的素材,才能总结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得出更具有说服力的结论,为下文的展开做铺垫。为此,在实地调研中,笔者以翻阅案卷、访问检察机关系统、查阅年度汇总表、访谈等方式收集了R市和X区逮捕中社会危险性条件审查的相关信息。通过图表的统计分析可以发现,2015年《规定》实施后的确在提高审查逮捕质量上发挥了一定作用,但远低于预期效果,依旧存在检察人员忽视无社会危险性的排除作用、适用社会危险性条件说理不充分、审查方式单一等问题,除此之外,风险评估机制不完备也造成对社会危险性认知的偏差。第四部分为社会危险性条件审查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是文章承上启下的过渡段落,笔者通过对逮捕制度与司法实践的归纳梳理,探究造成前述问题的多重原因,从而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首先,检察机关逮捕权配置不平衡致使社会危险性的程序价值被忽视;其次,社会危险性条件未然性的客观属性和检察人员主观判断的不确定性也决定了其证明标准难以把握,加之审查逮捕阶段辩护律师参与度较低、检察机关的逮捕考核机制存在局限等,这一系列原因导致社会危险性条件适用不准确、逮捕案件质量难以提高。第五部分是文章的重点,针对社会危险性条件审查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具有现实操作性和普遍适用性的建议。笔者主张首先应当明确社会危险性证明标准为优势证据标准,进而通过建立听证制度和促进辩护律师有效参与的方式加速社会危险性审查公开化、诉讼化的进程,最后还需完善逮捕中社会危险性的考核机制。对于社会危险性审查中的问题,仅依靠立法的修改与补充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还需要相关制度与措施的配合,只有多管齐下,才能根治审查逮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