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届奥运会吉祥物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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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运会吉祥物自出现以来就成了奥林匹克标志视觉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超功利性价值和巨大的功利性价值。随着1984年洛杉矶奥运会商业化以来,国际奥委会认真总结了洛杉矶模式的经验与不足,探索出一套完整的奥林匹克商业化理念和切实可行的操作模式,奥林匹克标志商品化也给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历届承办国都会根据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实际国情采取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或单行立法(澳大利亚、英国、美国、希腊),或依传统知识产权法典(法国),或归入官方标志(加拿大)等,这既是实现对国际奥委会(IOC)的承诺,也有助于提高国家形象、保障奥林匹克运动会的顺利进行。我国也在遵循《奥林匹克宪章》的基础上制定了专门的《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同时也可以依照《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特殊标志保护条例》(以下称《管理条例》)对其加以保护,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一套奥林匹克吉祥物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管理条例》和《条例》在制度和功能上已经确立了吉祥物等标志商品化权,吉祥物具有虚构角色的特征,但也有其特殊之处,奥运吉祥物在权利主体、权利性质、商品化目的、法律关系、权利限制、侵权认定以及权利救济都区别于与普通虚构角色商品化权。   本文在分析吉祥物商品化权特殊性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现行吉祥物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然后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建议,包括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尤其是完善《条例》的有关规定,同时也要加强行政保护,提高不同主体的知识产权保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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