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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行政问责正成为中国新一轮政治体制改革的亮点。从研究现状来看,将其理论研究应用于现实生活已成为一个重要课题。基于伦理学的研究视角对行政问责进行分析研究,并不是否认行政、政治和法律路径的基本功能,更不是试图用伦理来取代它们,而是充分发挥伦理的优势,用伦理学的功能超越问责困境。突发性或群体性事件发生时,行政部门顶着舆论的强大压力,采取果断措施处理问题官员,其大快人心、赢得民众掌声的行为,却往往随着问题官员的悄然复出,而倍受质疑,问责的板子高高举起,又轻轻的落下。一方面,这对于那些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官员来讲,责任认定未免过轻;另一方面,行政官员不能清楚的认识到由于个人工作失误造成问题的严重后果,对民众的疾苦视而不见,行政问责不仅失去了对行政官员的警示作用,更降低了政府、制度的公信力,违背了政府作为行政机构的伦理准则。在构建行政官员高素质的行政道德人格这一问题上,伦理知识的应用无疑在理论、实践上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与必要性。伦理学是一门研究人伦、天伦、社会伦理的学科,其促进行政伦理向善的功能,不仅体现在行政官员道德人格的塑造上,角色得到认同与履行,自食其力,获得报酬,个人的独立性和自制性得到了提高;更体现在社会转型期的行政道德建设上,有利于维护良好的道德风尚,有利于在社会转型时期坚持正确的道德价值导向,有利于行政行为的高效运行,有利于行政官员的道德完善和人生的幸福。科技的迅猛发展,生殖技术的伦理诘难、安乐死的伦理困惑、基因治疗的伦理拷问、网络时代的伦理难题,伦理学对这些问题的解答发挥了微妙的作用。伦理学在这些问题上的应用,不仅体现在对不道德行为的禁止上,更是通过对不道德行为的惩处和对遵守道德规则行为的鼓励,来防范不道德行为的发生。从现代行政问责的发展需求以及理论内涵可以看出,行政问责制是责任政府以及法治政府的应有制度。然而,行政问责作为行政伦理的一部分,在实施中却存在着问责范围狭窄、问责标准不清、问责程序混乱、问责结果单一、问责监管不力、问责法律缺失等一系列问题。应该从完善行政伦理立法、建立伦理问责监管机构、优化行政官员的个人道德约束机制、重视行政组织伦理文化建设、加强伦理问责制度建设等方面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行政问责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