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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婚姻法》对于婚内侵权的损害赔偿法律调整适用的是离婚损害赔偿,对不导致离婚的婚内侵权的民事责任的追究则没有明确的规定。而现代,社会主义法治日益完善、公民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夫妻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既是法律上特别是私法所倡导的原则,更是人的现实生活的需要。侵权人实施了侵权行为,给受害人造成损害,侵权人即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由于配偶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特殊性,法律更多的是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往往忽视了民事责任的存在,这将不利于保护受害方一方的利益。婚姻关系的存在其实并不能成为免除侵权人民事责任的理由和依据。建立婚内侵权的民事责任既可弥补法律规范之空白,也是维护稳定及和睦婚姻家庭生活的有效途径。根据婚内侵权及婚内侵权民事责任自身的特点,借鉴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关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立法的制度规定,考察我国《婚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有关婚内侵权民事责任规定内容的现状和不足,从配偶权、夫妻财产制、婚内侵权行为、法律与道德对配偶关系的调整、特殊诉讼时效等5个方面来对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