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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执行是以国家强制力的形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和维护公共秩序的保障手段,其设置的合理与否涉及到政府权威的树立、法治秩序的实现以及公民基本权益的维护等重大问题,而行政强制执行权的配置问题,即何种国家机关或组织应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及其享有何种行政强制执行权等问题,相对于行政强制执行方式、程序、救济和责任等问题来说具有基础性地位,应作为行政强制执行中的首要问题予以研究。作为我国行政法上三部曲之一的《行政强制法》在历经12年的漫长历程终于出台,其中关于行政强制执行权之配置模式的问题,该法未采纳学界提出的诸多改良方案而是延续了《行政诉讼法》确立的“以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为主,行政机关自力执行为辅”的复合模式。这种司法主导型的配置模式在强制执行实践中暴露出了明显的弊病:如法院在日益繁重的司法审判工作条件下根本无力审查和实施行政机关的众多执行申请;行政机关同时存在执行力疲软、执行效率低下与滥用执行权、违法越权强制执行的双重难题;行政相对人方面则存在既不履行到期义务又不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以寻求救济的怪现象。因此,《行政强制法》此种因循守旧的做法遭受诸多争议而亟待改革以回应现实困境。相对于域外已经较为成熟的行政强制执行权配置理论来说,我国在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权力属性、价值取向、配置标准及与原行政决定权的关系等理论研究尚未形成体系并存在较多争议,在此问题上产生了理论滞后而立法先行的现象。文章研究目的在于改革我国目前的行政强制执行权配置模式,笔者希望能理顺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性质与行政强制执行权配置模式的关系等,进而提出既符合我国目前实际又能协调好行政效率与公民权益的行政强制执行权配置模式,以此解决目前国内存在的执行困境和完善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文章的思路大致是:首先从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基本理论问题入手,明确界定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概念和性质;之后介绍和分析我国目前的行政强制执行权配置模式,揭示出此种模式存在的问题同时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接着针对性地介绍和分析域外典型国家或地区的配置模式及相关制度,通过比较总结出影响一国建立行政强制执行权配置模式的因素,作为提出我国配置模式改革思路的参考和借鉴;在以上基础上提出笔者的改革思路,即构建符合我国行政法基本理念和实际国情的“行政主导兼裁执分离”的配置模式;最后围绕该模式进行配置标准的具体设计并提出完善监督机制的建议。本文由前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组成:前言主要介绍文章的研究背景,主要是目前行政强制执行权配置在理论和立法上的研究现状和不足之处。结语部分主要是梳理和总结文章思路并突出笔者改革现行配置模式的主张。正文部分具体分为五章,具体内容为:第一章,行政强制执行权基本理论。该章涉及的基本理论包括行政强制执行的概念和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性质。第二章,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权配置现状及分析。笔者在此章中首先分别介绍了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权配置的立法现状、历史沿革及形成原因,接着重点剖析现行配置模式存在的弊病。第三章,域外国家或地区行政强制执行权配置问题分析及借鉴。本章介绍并对比分析了两大法系代表性国家的行政强制执行权配置模式及具体制度,并总结了影响一国选择行政强制执行权配置模式的因素,并探讨域外国家或地区带来的构建行政强制执行权配置模式的启示。第四章,我国行政强制执行权配置模式之构建。该章通过评析学界与实务界有关改革我国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权配置模式的思路和观点,主张在我国构建“行政主导兼裁执分离”的配置模式并论述其可行性。第五章,新配置模式下相关制度的设计与完善。该章中笔者以新配置模式为基础,具体设计了行政强制执行权的配置标准,并主张通过在行政系统内部建立专门执行机关和完善法院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方式、标准,以此来监督制约行政权的滥用。文章的研究方法包括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笔者利用文献分析法了解国内外关于行政强制执行权基本理论和法律制度的现状;域外各国的有益借鉴和启示是通过对比分析两大法系国家行政强制执行权配置制度的方法得出的;关于“裁执分离”的构建思路是建立在对各地试行模式进行实证调研的基础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