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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专利制度也在不断发展。一项发明要想得到专利权的保护,必须具备三个特征: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对于新颖性和实用性的把握较为容易,因为其有一套较为客观的标准。而对于创造性来说,由于其在判断上具有很强的主观性,不同国家的审查员或者同一国家的不同审查员因为对同一问题的理解不同,所掌握的理论与经验的不同造成对创造性的判断标准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创造性对于一国的专利判断有着重要的作用。本文以“苦碟子注射液专利无效纠纷案”为例,说明在判定专利的创造性要件时应当考虑哪些问题。“苦碟子注射液”是一种静脉注射液,是通化华夏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主打产品。该注射液具有活血止痛,清热祛瘀的功能,主要用于治疗冠心病、心绞痛以及脑梗塞等疾病。2005年2月23日,该专利被授权,专利号为01114136.0。沈阳双鼎制药有限公司认为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于2006年12月29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专利无效的审查请求。该论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以及争议焦点。本文的切入点是沈阳双鼎制药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针对该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通过对案情的审理过程以及判决结果的介绍,引出本案的争议焦点:1.该专利的说明书公开的是否充分;2.相对于附件2来说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的争议。第二部分:分析了案件的争议焦点,包括专利法中对说明书充分公开的审查要求,对创造性的界定,创造性的审查与基准,创造性判定应考虑的其他因素,创造性与其他实质性特征的区别以及在本案中涉及的法律问题。第三部分:分析了我国专利创造性要件在判定过程中的一些问题,并从专利创造性的客观标准,扩展现有技术的范围,提高审查员的执业素质以及完善专利方面的专业知识等方面给出了我国专利法中创造性要件判定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