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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不同民族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受政治、经济的不同影响,形成自己特有的习俗。少数民族习俗中有一些与我国刑法的规定存在着冲突。在西部开发战略实施过程中,随着东部发达地区与西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交往不断紧密,国法与习俗的矛盾也将表现得越来越明显,这一问题迫切需要得到解决。本文即是立足于这一背景,从刑法学的角度,综合运用宪法学、法理学及民族法学等学科知识,对这一问题进行理论分析,以为民族自治地方制定刑事变通立法作理论准备。本文论述了下述八个问题:一、少数民族地区刑事司法状况的历史考察。通过考察历史情况,说明对少数民族“因俗而治”是维护国家稳定、民族团结的有效途径。二、司法实践中的解决途径及评价。分析了变通司法和直接依据党的民族刑事政策办案这两种司法实践中通行做法的局限性。三、民族自治地方对刑法的立法变通权。阐述了立法变通权的依据、所应遵循的原则,指出解决民族习俗与刑法的冲突,应将基本着眼点放在民族自治地方对刑法的立法变通上,在立法中吸收习俗,以法律的形式而非直接依据民族习俗解决两者的冲突。四、具体变通规定。根据民族习俗,并具体结合刑法的条款,具体研究刑法的哪些条款应当作出变通规定,以求抛砖引玉。五、少数民族刑事变通立法的地域效力和对人的效力。文章指出,刑事变通立法是基于少数民族的特性和民族地方的特点制定,因此应当适用于特定的民族自治地方、特定的少数民族公民。六、行使立法变通权的机关。文章分析了刑法第90条对民族自治地方刑事立法变通权的规定,指出行使变通权的主体限于人民代表大会,在级别上,文章认为应当修订刑法第90条的规定,将立法变通权授予自治州、自治县,并收回“省”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变通权。七、刑事立法变通权的性质。文章指出变通立法属于特别刑法、地方性法律,而且是刑法的渊源。八、变通的刑事立法顺利实施的保障。阐述了变通立法在民族自治地方顺利贯彻实施的主要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