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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质押是在金融业与物流业较为发达的经济环境下孕育而生的一种新型担保模式。动态质押的关键特征在于质押期间质押人能对质押物进行“以货易货”的动态替换,同时,为了能够保障质权人的债权,双方对“以货易货”的质押物价值范围作出最低价值临界值的约定,因而,在动态质押设立期间对质押物价值的监管提出更多的需求。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民事审判庭新类型担保调研小组通过调研和对实践中的裁判情况进行研究后,仅明确动态质押是一种新型的担保形式,对其效力以及裁判问题并未进行进一步评述。动态质押作为新型担保形式的一种,是在市场经济的实践中产生的,既反映出市场的需求,又因缺乏调整与保护机制而滋生新的纠纷与问题。司法实务中,对于动态质押的性质界定、效力认定等问题存在严重分歧,涉及动态质押的纠纷出现裁判不一、实现困难等诸多法律问题。对新型担保形式进行理论研究的目的与价值也是为了衡平市场自由与权利保障之间的关系,试图减少其带来的负面效应,为已产生的问题提供解决思路,作出理性引导或判断,进而作用于市场经济,推动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本文将结合动态质押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对动态质押的模式特征、设立形式、公示方式以及效力与实现等问题进行研究。全文将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探究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中,通过动态质押模式所设立质权的因其特征而引发的“是”与“非”。对动态质押的特征及实务现状先进行梳理,分析动态质押的特征以及其在实务中发展的优势之处,将动态质押在司法实务中出现的裁判分歧进行分析,以完善对动态质押的理解,推动动态质押的良性发展。第二部分讨论以动态质押模式设立质权而引发的“法定之辩”,即就学界由动态质押所引发的最激烈辩论的问题——以动态质押的方式设立质权是否符合物权法定原则——进行辨析。在设立模式上,本文认为,动态质押因其自身特征产生的监管需求与压力,并没有对质物的监管主体提出强制性的要求,动态质押的设立与是否有第三人参与并无必然联系,应当以设立动态质押的质物是否转移出库作为动态质押首要的分类标准。对于许多新型担保形式,是否遵循物权法定原则的疑问与担保物权的发展规律具有一致性,这是一种共性现象,不是动态质押所特有的疑问。在解决这种因经济发展与法律滞后间存在的共性问题时,不能过于刻板与严格的适用法律,应对物权法定原则采取软化解释。第三部分对动态质押公示方式上的“破立之争”展开研究。对物权以某种特定形式加以公示一直都显得非常必要,动态质押在发展中,因空单质押、重复质押虚假骗贷等问题,引发了诸多经济震荡的恶性事件,反映出现行法下的动产质权公示方式对动态质押的公示的不适应性,建立一个中央式的登记系统,既是一个现代化的发展趋势,同样也便于担保信息公示以及保障债权人的权利,并为法官裁判提供有力依据。第四部分思考以动态质押方式设立质权的效力以及实现问题。质权的担保功能是依靠其留置效力与优先效力共同实现的,动态质押中质物的浮动,并不影响质权人享有因质权的留置效力而获得的质物变价受偿的基础。对动态质押优先效力的讨论,实质上是在考虑以动态质押模式设立的质权与其他担保物权之间受偿顺序问题,动态质押缺乏规范上的认可,本文将以动产浮动抵押的受偿规则为蓝本,探究动态质押的优先效力。在实现问题上,一方面质权具有留置效力与私力救济性,另一方面设立动态质押的质物由于市场效应,如供求波动、季节改变或情势变更等特殊原因会存在价值的波动情形,所以除质权的实现权之外,质权的优先变价权应当在动态质押实现上作为重点考虑的途径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