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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动司法的提出可谓是中国法律人顺应历史潮流对传统司法理念的调整和革新。在这个调整和革新的过程中,势必会对传统司法理念的一些基本价值观念构成冲击和挑战。这就需要能动司法保持一定的限度,在合理的边界内良好运行,从而防止司法权的擅断和滥用,这就要求能动司法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司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树立司法权威,结合自身特点和基本国情,以此指导司法实践,为我国司法制度的合理构建添砖添瓦。此外为了能使能动司法在司法实践中良好运行,我们还必须深刻认识其法理依据,做到求本溯源,牢牢抓住其本质和精髓,只有这样才能对我们更好的认识能动司法理念起到一个高屋建瓴的作用。综上所述,本文旨在揭示能动司法的内在依据,探寻其合理边界,为了能更好的探讨这个问题,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能动司法的一般理论,对能动司法的内涵、本质属性,基本特征等作一个概括了解,为论述能动司法的法理依据和边界提供理论土壤。在这一部分中作者充分引用了国内外著名法学家对能动司法的相关研究,并结合对美国司法能动主义内涵的探讨,系统的对我国能动司法的基本问题做了深入的论述。这对我们更深刻的理解能动司法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第二部分主要从司法权的特征及其运作规律入手阐释能动司法的法理依据。这可以说是本文的一点创新,通过对司法权的特征和其运作规律的研究我们会发现能动司法不但没有颠覆传统司法理念的基本价值,而且还迎合和深化了传统司法理念的价值取向,并且拓宽和加深了司法权研究的广度和深度。通过对司法权系统深入的探究找到能动司法背后所蕴含的法理,以此指导我们的司法实践。第三部分主要寻求能动司法的限度,首先论述了能动司法规制的必要性,然后从“他律”和“自限”两方面入手探讨能动司法的边界,通过对国外相关制度的分析和研究并结合我国现阶段司法基本国情,找到一个合理的边界来规制能动司法,以此防止司法权的擅断和滥用。从而使能动司法的理念更好的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