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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运用现代公共管理理论,对人民调解制度及其实施现状进行重新审视和分析,从历史发展及理论的视角为完善我国人民调解制度提供新的理论思考,提出了完善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政策建议。整篇论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文章的第一部分首先阐述了调解制度在我国具有很长久的历史渊源和深厚的文化基础,这与中华民族追求至中、和谐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的文化意识息息相关。调解制度长久流传的原因主要在于中国社会的政治传统及与其相适应的深厚的文化传统。接下来文章阐述了人民调解是历史上调解的继承与发展,顺应了民间调解所蕴含的民族文化。中华民族的祖先,把原始氏族首领解决社会纠纷的调解方式带进了文明时代,在西周奴隶时代即开始建制,经过历史的发展和演进,形成了人民调解制度,就人民调解制的和民间调解制度的关系而言,人民调解源于我国历史上的民间调解,但人民调解又高于我国历史上的民间调解,它是民间调解的创造性发展,而不是民间调解的简单重复。这种作为民间调解延续和发展形式的、一度被国人视为优良传统且被西方誉为“东方经验”的中国传统诉外调解制度,曾在速决纠纷、化解矛盾等诸多方面起到过重要作用,但在司法现代化浪潮面前,人民调解制度被忽视和逐步萎缩,逐渐失去了往日的光辉,但是这朵“东方之花”在国内衰败之时却在西方国家遍地开放,许多西方国家非常重视诉外调解机制,并且采取多样化的方法使之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不可缺少的制度和措施。其次,文章的第一部分阐述了完善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重要现实意义:1、完善我国人民调解制度,是一条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的新路,将推动法治和德治的互动与发展。2、完善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对于构建稳定、有序、和谐、文明的社会环境,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至为关键。3、完善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具有促进社会发展、保持社会长治久安的现实意义。4、完善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将会在维护公民合法权益,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做出重要贡献。接着,文章的第一部分对调解的概念、调解制度的概念、人民调解制度的概念进行了界定,阐述了人民调解制度承载的三项基本社会功能,即:社会治理和政治功能,传承文化、道德和社会组织的功能以及纠纷解决的功能,纠纷解决相对于政治与文化方面的功能来说,是人民调解制度最为基本的功能。第一章最后阐述了人民调解制度与法院调解、行政调解的区别和联系,就人民调解制度与法院调解和行政调解的区别来说,主要在调解的主体、调解的性质、调解的范围、调解的协议效力方面具有很大的不同,就人民调解制度与法院调解和行政调解的联系而言,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法院调解和民间调解共同构成我国的调解体系,并且具有一个共同的目标:即通过调解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在冲突的化解中促进社会的和谐与进步。 文章的第二部分从历史发展的视角回顾了人民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将其分为古代、近代的民间调解制度和人民调解制度的形成、确立与发展两个历史阶段。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从产生到目前大体分为形成、确立和发展三个阶段:人民调解制度萌芽于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最早产生于广东海丰农民运动中,在抗日战争时期及其后,各根据地民主政府广泛推行调解工作,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为调解工作的制度化和法律化提供了有利条件和实际可能,人民调解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在这一时期逐步形成的调解工作三项基本原则,即自愿原则、合法原则以及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是人民调解制度形成的主要标志。人民调解制度的确立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为标志的,1954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的颁布,是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发展史上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法律地位的正式确立。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则经历了一段曲折、坎坷的道路,其兴衰与当时具体的社会历史条件密切相关,特别是经过了80年代的鼎盛和90年代的衰落之后,人民调解制度在新世纪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文章的第三部分从理论的视角对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进行了分析,同时本章也是支持全文的理论研究部分,首先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哲学基础和法理分析进行了阐述,其次引入冲突理论,对中国社会矛盾学说与西方社会现代冲突理论进行了比较,就西方社会现代冲突理论关于社会秩序非和谐状态这种社会现象的形成做了解释,并介绍了运用人民内部矛盾来分析和解决问题的理论体系。第三,本文运用西方经济学的外部效应理论对人民调解制度进行了分析,根据这一理论,社会冲突对于整个社会而言是一种具有负的外部效应的行为,社会冲突和矛盾所带来的损害成本费用需要整个社会承担。本文认为,人民调解制度是用外部效应的内在化来解决外部效应的矫正措施,通过人民调解制度可以调处人民内部矛盾,稳定社会关系,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冲突,缓解诉讼压力,节约大量社会成本。因此,改善和加强人民调解工作即是减少社会冲突与矛盾所具有的负的外部效应的有效措施。第四,本文将西方经济学中的比较成本理论引入纠纷解决领域,说明了人民调解制度是以自由、效率为其价值取向的,并以市场经济为其发展的土壤,效率是人民调解制度的一个重要制度优势。最后,本文运用博弈论将调解过程视为一个博弈的过程,提出博弈是制度形成的重要因素,制度往往是博弈的客观结果。从调解的角度,双赢和完全满意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或评价指标。双方当事人都不满意的调解(和解)往往是最好的调解结果,因为这一结果是双方妥协的结果,而不仅是单方的让步。但这一结果对于双方而言可能又是一种双赢的结果,即没有出现零和(zero-sum),也就是一方获益或同归于尽的结局。然而,只有当双方当事人的认同相近,且确实能实现双赢的情况下,才能真正达成和解。 文章的第四部分对目前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总结了目前我国人民调解制度所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制约因素,主要表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所显露出的人民调解工作体制和机制的缺陷,人民群众对调解工作的观念误区以及人民调解工作与诉讼衔接不紧密等几个方面的突出问题。 文章的第五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政策建议:一、制定出台专门的人民调解法,就制定人民调解法的必要性进行了阐述,并提出人民调解法的立法构想。二、健全组织网络,整合社会资源,变“小调解”为“大调解”;三、探索政府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新途径,建议既要强调政府在人民调解工作中的作用,又要规范人民调解工作本身;四、切实促进人民调解协议法律效力的落实;五、人民调解工作应与应急机制建设相结合,提出应建立迅速了解社情民意的信息平台,加强矛盾预防;六、探索人民调解与诉内调解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提出应建立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主,法院诉讼调解为辅的调解协同机制,同时强调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指导作用; 本文的创新之处是整篇文章以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为理论基础,运用文献研究的方法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发展现状进行了描述,从历史发展及理论的视角为完善我国人民调解制度提供新的理论思考,提出了完善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政策建议,具有一定的理论前瞻性和可实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