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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诉讼时效制度中,制度设计与社会基础的融合是研究难点之一,在学界中讨论也较少。本文希望能从基础理论研究出发,为我国未来民法典中诉讼时效制度的设计提供参考。
本文采用价值分析法,对诉讼时效的法律价值进行了重新考量。首先确定了诉讼时效价值的多元化,主要分析了效率、公平、秩序及自由四种价值,并基于我国社会当前主要社会特征和利益结构,对我国诉讼时效的期间设计进行了价值判断。本文认为我国当前诉讼时效价值判断的误区为过度重视效率价值,对私权和特殊利益保护不力。
在价值研究的基础上,本文以我国诉讼时效期间的价值判断为基点,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对我国诉讼时效期间的期限与起算点两个核心问题进行了研究。本文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时效期间的设计在价值判断上存在缺陷,主要表现为2年普通诉讼时效期限过短,1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设计具有随意性,最长期间的适用范围设置不周延,起算点体系不健全等。
基于上述研究,本文对诉讼时效期间的期限和起算点提出了具体的设计方案:采用3年普通诉讼时效,取消1年特殊诉讼时效的设计,增加中长期诉讼时效期限,明确最长诉讼时效的适用情况,采用主客观结合的时效起算立法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