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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委员会自上世纪中期创立以来,作为我国检察制度中的一大特色,对于加快社会主义法制进程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是与检委会的作用极不相称的事实却是对其的关注和研究十分有限。虽然近年来伴随着司法改革进程的推进,理论和实务界已将目光投向了检委会,但其仍然是检察制度研究中的薄弱一环。国外没有相类似的制度,对其的探讨研究微乎其微。国内也只是有限的学术期刊资料,论文数量也屈指可数。实践中,基层检委会的规范化建设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对于达到我国现行和谐司法制度的要求仍相去甚远。对很多深层次的问题也缺乏系统的研究,甚至并未被发掘出来,更无从谈起相应的解决方案。基层检委会中问题的留存势必影响其功能的发挥、抵消改革的成果,当然,也使人们对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心存疑虑。因此,对基层检委会进行研究确有其必要性。本文对收集到的所有资料、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其中包括著述、期刊、学术论文以及A区检察院内部相关资料等),对K市A区基层检察院检察官进行深度访谈,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利用自身在A区检察院工作的优势进行参与式观察,从而对目前基层检察委员会存在的各种问题,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论文的主体共分成四个部分,结构如下:第一部分是检委会的历史延革和存废之争。主要是根据我国的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检察官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条例》,并参考有关著述对我国检察委员会的发展历程和现存的检委会存废之争进行论述。第二部分是对基层检委会的认识。包括基层检委会的属性:政治属性,司法属性以及行政属性;基层检委会的职能定位:法定业务决策机构,具有管理职能的机构和基层检委会的优点:保证决策的质量,提高检察官素质,预防司法腐败。第三部分通过对A区检察院进行调研,从A区检委会出发,以小见大,发掘基层检委会的现状和实践中的困境。着重对其相关法制上的缺陷,委员构成缺陷,检委会的运行机制缺陷以及未来发展思路上的缺陷进行论述。其中立法缺陷采用列举式的论证方式,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中不合理的规定进行阐述。委员构成缺陷部分主要阐述了委员构成行政化,委员年龄偏大化,委员任职没有期限和专职委员作用未发挥;检委会的运行机制缺陷从办事机构不健全,检委会决策职能弱化,议案程序违反公开、直接言词原则,回避制度不完善以及委员权利义务不对等方面阐述;最后是对未来发展思路上的缺陷的阐述。第四部分针对第三部分发掘的缺陷与问题提出完善基层检察院委员会体制的建议。一是通过细化相关规定,建立预审制度完善检委会相关法制;二是通过完善委员的选任资格,实行委员任职期限制度,充分发挥专职委员的作用来优化基层检委会委员结构;三是通过办事机构常设化、落实基层检委会的功能定位,增强审议案件的亲历性,建立检委会委员回避制度和建立检委会监督机制来完善基层检委会运行模式;四是通过创新工作模式,坚持常态学习,建立专家咨询制度,与科技接轨来建立健全基层检委会长效发展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