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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法律年鉴》的记载,从1981年公布的侵犯财产性犯罪的数据以来,财产性犯罪呈不断上升趋势。抢劫罪属于财产性犯罪中的高频犯罪类型,入户抢劫以及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是抢劫罪的法定加重刑,法定刑直接上升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由于法定刑的巨大差距,有必要严格区分入户抢劫与户内抢劫、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涉及到的因果关系以及“人”的范围这些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难题,避免出现仅仅因为认定分歧导致被告人法定刑过重的情形。本文以陈某某抢劫案为索引,阐述了抢劫罪涉及的相关方面的问题。主要分为四个部分。分别为案件的基本情况介绍、相关法理问题分析、本案的分析与结论以及本案的研究启示。第一部分,案件的基本情况。对于案情中陈某某的行为定性,有下列四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陈某某构成入户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第二种观点认为,陈某某对杨某构成入户抢劫致人死亡,对方某构成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第三种观点认为,陈某某对杨某构成抢劫罪(致人死亡),对方某构成抢劫罪(致人重伤),以抢劫罪评价即可;第四种观点认为,陈某某对杨某构成抢劫罪,对方某同样构成抢劫罪。综合以上四点意见,本文的争议焦点为陈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入户抢劫致人死亡,是一罪还是数罪。第二部分为相关法理问题分析。首先,为了解决入户抢劫的问题,本文分别从法理上分析了“户”的正确定性以及入户目的的非法性。对于“户”的定性,必须同时符合场所特征与功能特征;而对于入户目的的非法性,本文明确入户必须带有侵犯人身、财产犯罪的目的。其次,本文先介绍非法财产(利益)在刑法学界的分歧,对这些分歧进行理论分析,选择较为合理的解释作为非法性财产(利益)能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的理论依据;再通过对不同案例的比较分析,本文将嫖资进行了分类,认为只有交付嫖资过后才能构成抢劫罪。再次,本文讨论了因果关系问题。分析致人死亡的客观条件和主观心理态度是否需要因果关系,以及如果死亡结果是介入了多种因素导致的,对致人死亡的认定是否有影响。接着,本文通过对“人”范围的分析,认为结果加重犯适用于除了被抢劫对象以外的抓捕人。最后,关于抢劫离开现场途中暴力重伤抓捕群众的性质认定,本文通过对学说的分析讨论,认为应当直接评价为前者的加重犯,并不需要对其行为重新评价。第三部分为本案的研究结论。根据第二部分的理论分析,我们得出陈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入户抢劫;拒付的嫖资不应计入抢劫数额;陈某某的行为属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不需要数罪并罚。第四部分是本文的研究启示,这部分是本文的升华内容。结合2016年关于抢劫罪最新的司法解释分析,此解释虽然对相关复杂案件的判决具有相应的指导作用,但是在面对本文案例以及其他类似的案例出现时,还是具有不够全面的地方。因此,有必要思考继续完善司法解释的必要性。另外,对结果加重犯进行严格限制,达到罪刑相适应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