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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一个国家的希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需要完善的法律作保证。但在现阶段的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状况令人担忧,层出不穷的伤害事件时刻提醒着我们改革监护制度的必要性和迫切性。2013年发生在南京的饿死女童案并不是个例,因为家长监护不力而发生的伤害无时无刻不考验着大众的神经。儿童被遗弃、虐待和忽视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不仅屡禁不止,还有日渐发展的趋势。我国在立法和司法理念上普遍认为未成年人的监护问题是“私事”而非“国事”。在立法者和执法者眼中没有给与他们特殊关照的观念,没有把未成年人当做一个需要给与特别保护的群体予以保护,更没有在制度层面上制定未成年人权利保护的具体措施。目前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的宪法性法律,我国现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存在立法纲领化、监护主体资格不明确、救济程序缺乏可操作性以及监护监督空白等问题。但是这样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已经不能适应当今社会的发展状况,无法全面保障儿童的利益。改革势在必行。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公权干预是国家公权力在监护领域中的体现,是现代保护未成年人思想在法律层面的一种运用。国家以最终监护人的身份对未成年人给予保护,从而确立并形成国家监护的制度格局。这在一定程度上使监护问题从家庭内部事务变成国家和社会的公共事务。构建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公权干预机制,完善监护制度内容、设立专门国家监护主体来统筹各方力量,同时完善监护救济程序及监护监督机制。国家公权力对监护干预的同时也应把握好公权干预与家庭自治的平衡,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实质上就是“在国家、家庭和未成年人之间进行权利义务的科学分配,以实现未成年人获得最佳的照料和最优的成长环境。”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可以设立协调机构,平衡公权干预与家庭自治。全社会都必须树立一个意识:未成年人利益必须得到最大限度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