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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辩护在刑事诉讼实务界以及刑事诉讼法学研究领域都是一种非常新鲜的辩护形态,我国法学界对这种辩护形态的研究还相当不成熟,这个从学者们对程序性辩护概念的纷繁复杂的界定中可窥见一斑。本文在学者们研究的基础上,界定了程序性辩护的概念,阐述了程序性辩护的性质、程序性辩护的要素,并详细论述程序性辩护与实体性辩护的区别、程序性辩护与程序性证明的关系以及程序性辩护与程序性制裁的关系。需要强调指出的是,笔者通过长时间的思考,提出了程序性辩护的四个必要性和三大局限性,并结合中国刑事司法实际,提出了在我国推行程序性辩护将要面临的困境,最后针对这些现实的困境提出了我们应当努力的方向。本文的第一章主要阐述了程序性辩护的内涵及与相关概念的关系。具体内容包括程序性辩护的概念、程序性辩护的性质、程序性辩护的要素、程序性辩护与实体性辩护、程序性辩护与程序性证明、程序性辩护与程序性制裁。其中程序性辩护的概念、性质和要素属于程序性辩护的内涵,而实体性辩护、程序性证明和程序性制裁是与程序性辩护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的三个概念。第二章主要阐述了程序性辩护的必要性。笔者归纳了程序性辩护的四个必要性:第一,伴随着社会转型和商品经济的发展,人们的权利意识尤其是程序性权利意识不断觉醒;第二,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存在大量的程序性违法行为,使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受到严重侵犯,增强了程序性辩护的紧迫性;第三,程序性辩护是行使完整的辩护权的内在要求;第四,刑事辩护的现状要求程序性辩护这样一种新的辩护形态的注入,以提高辩护的效果。第三章主要阐述了程序性辩护的局限性。笔者总结出程序性辩护有三大局限性:第一,如果程序性辩护成功,那么就太便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他们犯了罪却不用接受刑事处罚;第二,如果程序性辩护成功,那么对于被害人及其家属是不公平的;第三,如果程序性辩护成功,那么对于社会也是不公平的,甚至会引起社会的恐慌。第四章主要阐述了程序性辩护面临的困境及我们应当努力的方向。在程序性辩护面临的困境方面,笔者阐述了五大困境。第一,程序性辩护的局限性使得普通民众不愿意接受这种辩护形态;第二,程序与实体孰轻孰重的问题依旧处于争论之中;第三,公安、检察院地位太高,而法院没有足够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第四,针对侦查行为、公诉行为和审判行为程序合法性的司法审查制度缺少法律依据;第五,刑事司法中的潜规则让程序性辩护如履薄冰。在努力的方向问题上,笔者提出我们应当朝四个方面努力。第一,针对程序性辩护的局限性使得普通民众不愿意接受这种辩护形态的困境,我们应当在对他们这种心理表示理解的同时,尽量通过各种途径传播一种理念;第二,针对程序与实体孰轻孰重的问题依旧处于争论之中的困境,我们应当从这个争论的怪圈中跳出来,在更高的层面即宪法层面理解为什么要进行程序性辩护,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第三,通过司法改革提高法院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第四,做好立法工作,使程序性辩护有法可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