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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复权,是解除破产人因破产宣告所受之各种资格或权利限制,恢复破产人原有法律地位的一种制度。它是随着破产失权制度功能的凸显而发展起来的,是现代破产法中的概念和制度。破产失权是法律基于维护社会公益、交易安全等因素的考虑,通过破产法之外的法律对破产人在公私法上的资格、权利所作的限制,是破产责任约束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发挥破产制度应有作用的保障。但是,这种“失权”限制并不因破产程序的终结而当然消灭,不免有侵犯破产人的人权之嫌,对善良而不幸的破产人的更生也会造成障碍。复权制度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才能使破产人不受这样的限制,其意义就在于平衡失权与人权的冲突、平衡破产人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关系,将失权界定在正当的范围之内。2006年我国出台了新《企业破产法》,该法将破产主体扩展到所有类型的法人,并大量引进国外先进经验,为我国破产制度的建设迈出了一大步。但对于自然人破产的内容却始终没有进入我国的法律领域,从而被形象地形容为“半部破产法”。随着我国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国际经济交流的日益频繁,个人破产问题逐渐凸显出来,摆在了人们眼前。去年四川汶川发生特大地震灾害后,央行、银监会下发通知,要求各金融机构对因地震无法按时偿还的债务不催收催缴、不罚息、不作不良记录;紧接着,银监会又宣布将有关债务认定为呆账,及时核销。银监会的通知对于那些真正失去了贷款偿还能力的受灾民众来说,可谓解了他们的燃眉之急。但目前出台的措施只能说是一种紧急情况下临时性的内部解决措施,对缓和社会矛盾、稳定社会经济秩序起到一些作用,却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办法。在这样一个特殊的时代背景之下,及早建立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的呼声重起,个人破产制度的重要性再一次得到体现。目前全国人大正在制订的五年立法规划中,个人破产法目前作为一个重要的议题极有可能列入该规划当中,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启动了系统性的破产法司法解释的制定工作。这一切都说明,在中国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指日可待。目前我国不仅没有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学术界对此问题的研究也还停留在初始阶段,相关的研究还很不深入、全面。鉴于此,笔者对个人破产制度中的复权制度进行了研究,并撰写了本文。本文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破产复权制度进行了从理论分析到制度构建的系统、全面的研究,以期引起理论界更加深入、细致的研究。本文在分析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充分借鉴英国、美国、法国、我国台湾地区以及日本的立法模式,论述了我国日后建立个人破产复权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具体制度构思。全文分为导论、正文和结束语,其中正文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破产复权制度的基本理论。本部分主要从法理学的角度,对破产复权法律制度的基础理论问题做出阐述,以及与破产复权制度具有密切关系的破产失权制度和破产免责制度做出简要介绍,并着重分析了该二者与破产复权制度的相互关系及影响。本章是全文的正当性与必要性的铺垫,为后文展开具体论述提供了理论基础。第二部分,运用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目前世界存在的三种破产复权制度立法例,即当然复权主义、许可复权主义以及混合复权主义做出介绍和分析,通过对最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及地区的立法进行分析研究,寻找出一个能够适应我国国情和法律基础的立法模式。英美法系国家多半实行破产免责制,所以有些专家和学者认为其不存在复权制度。破产宣告后破产人的失权,某种意义上讲就是对破产人的人权部分权利的限制。而这种限制并非破产法的本质要求,只是一种立法政策的选择。当破产法及破产法以外的法律中没有对破产人的权利或资格加以限制的规定,或者破产法本身已明确表示在破产程序中破产人受限制的权利,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当然地解除时,破产人的权利无需经过专门的复权程序就能得到回复,在这种情况下,就不需要在破产法中另行规定复权制度。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通过破产法及其他单行法律均制定了细密周详的复权时间和复权条件,是典型的许可复权主义。而日本在充分借鉴了以上两种立法例的经验之后制定了以混合主义模式为框架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我国目前的破产法律体系不完整,整体起点较低,所以本文在对三种立法例进行论述之后进行了对比分析,力求寻找到最符合中国社会发展情况的制度框架,那就是效仿日本,实行混合主义立法模式。第三部分,具体论述破产复权制度的内容。破产复权制度虽然只是个人破产制度众多的具体制度其中之一,却也存在逻辑严密,体系周详的一系列内容。包括主体、条件、申请的提出与申请、最后的效力与撤销等。而其中很多问题不仅在我国立法上是空白,在学术界也有待讨论。比如关于破产主体就存在是否仅包括自然人,能否包括在商法上被视为自然人的个人合伙,以及个人与自然人的范围是否相同等众多值得商榷的问题。本部分将从理论方面对破产复权的内容作出详细论述。第四部分,建立我国破产复权制度的构想。本章是全文的结论,也是全文研究的最终归宿和研究目的之所在。本文第二章和第三章从立法先进国家及地区的立法例选择,到具体制度内容论述,都是为本章的研究提供实践经验和启示作用。站在巨人肩膀上才能看的更远,所以我们要充分透彻的研究其他国家及地区的立法模式、具体制度、以及其差别成因和现实效果,才能少走弯路,在适应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制定最适合中国的特色法律制度。本部分在对我国目前制定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作出简要阐述之后,对于立法例的选择和具体内容设计提出了该制度在我国破产法上的具体构建措施,并对建立和完善相关配套机制提出了自己的看法和建议。本文的贡献主要体现在:本文在现有文献资料基础之上,对破产复权制度作出了更加系统的分析研究。目前我国破产法并未对个人破产制度作出规定,属于前瞻性的课题,而理论界对于个人破产之研究虽已有不少,但对于其中具体内容的研究却并不多见。正如破产复权制度,通常仅在关于破产法律制度的相关书籍中占据一章,或与失权制度共同占据一章的份额,国内学术界对该制度的文献资料也很少。本文就在现有资料基础上,对破产复权制度相关的法理和制度作出了更加系统的总结和分析。本文的不足之处:限于文章篇幅和笔者研究能力的局限性,以及外文资料的查阅困难,本文对构建我国破产复权制度中的法律问题未能一一做出深入的研究。随着立法机关和法学界对破产法的重视,必将会有更多的学者和法律人士对此问题予以关注,并做出更加深入具体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