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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合约就是一种可以自行执行的合约,它具有去中心化、匿名性、自动性等诸多特点。智能合约是在信息化的大环境之下,传统合同与信息技术相结合的产物,是前沿科技在日常生活中的具体运用。尽管基于区块链的智能合约的相关概念提出的时间很短,但它已经在金融、保险、医疗、管理等领域得到了日益广泛的运用,并且其运用领域正在快速拓展。可以预见的是,基于智能合约的自动执行性等诸多优势,它的发展前景必然更加广阔,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的联系也必然会更加紧密。但同时,由于智能合约提出时间短、概念抽象、理论的相对不完善等因素的存在,它在诸多方面还存在着争议,有些争议甚至是比较剧烈的。智能合约在法律方面的争议便是其中之一。这些争议若是得不到妥善的解决,必然会在未来制约智能合约的进一步发展。因此,本文通过智能合约在法律方面的研究,试图为智能合约在法律框架内寻找一个合适的定位。本文首先对智能合约进行简述,介绍智能合约的基本概念及发展历程,指出自动执行是智能合约最突出的特征,并提出由于智能合约可以自行对法律进行判定和执行,导致现行法律体系会因此而受到影响。在此基础上对智能合约的法律属性这一问题进行阐述,指出智能合约依据其结构、功能等要素,应当被定性为一种新型的合同,并对其与传统合同的异同加以论述。然后对智能合约的效力问题进行研究,认为应当以意思实现理论来对智能合约的生效等问题进行界定,因为这样能够更好的解决智能合约在司法实践中所遇到的问题。再后对智能合约与相关民法基本原则关系问题进行讨论,指出智能合约在对一些民法基本原则的遵循产生有益影响的同时,也会对某些民法基本原则具有负面作用。最后研究的是智能合约的运用和监管问题,提出智能合约在提高法律效率的同时也会为一些违法行为提供便利,因此必须要在法律上对其进行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