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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生是人类的本能,谁也不愿意轻易放弃自己的生命。但是,如果一个生命只剩下痛苦,备受病痛折磨直至生命的终止是否就等于尊重生命呢?我们到底有没有终止一个痛苦生命的权利?因此,安乐死的合法与否便成为了人们热议的话题。安乐死是一个涉及伦理学、医学、宪法学等众多学科的综合性问题。各国法律对安乐死采取的态度也不同,有的国家允许实施安乐死,有的国家把安乐死当成是犯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对安乐死的讨论和研究也日渐增多,几乎在每年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都会有代表提出关于安乐死立法的议案。但是到目前为止,尚未取得一致意见,但是无论是赞成的还是反对的,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他们都是基于自己对生命的认识而提出论点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类文明的不断进步,人类的死亡观也在逐步演变。进入二十世纪后,有关安乐死的案例开始频繁出现,安乐死问题开始在世界范围内被讨论和研究。安乐死问题在宪法学上就是生命权的问题,但是生命权是否包括生命利益处分权呢?如果包括,那么意味着生命权人可以处分自己的生命。传统生命权理论认为,生命权是绝对权是一个人不能转让和处分的。但笔者认为,生命权的要求不仅仅是生命的安全与延续,还应当包括生命的结束与尊严。因此生命权的内涵应包括生命利益处分权,生命权人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处分其生命,安乐死问题应该是合法的。从宪法学的角度看,认识安乐死的关键,就在于是否承认公民有生命利益的处分权。本文主要介绍了有关安乐死问题的相关基本概念,结合国外的研究状况详细分析了我国安乐死的研究进度以及从生命伦理学、法学等多个层面综合阐述了安乐死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在分析了我国安乐死立法的必要性以及安乐死立法可能存在的现实困难的基础上对安乐死的制度设计提出自己的看法和建议。最后提出了关于安乐死在我国的立法构想,通过对实施条件以及违法安乐死的法律责任的说明对安乐死的立法进行了综合性地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