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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反垄断法》第一章第七条规定:“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这条规定主要包含两个要点:一是对部分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而这些行业往往就是通常所谓的行政垄断行业;二是国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以及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这主要意味着国家有义务对豁免的垄断性行业的企业进行有效的价格规制,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对于政府来讲,第一个要点是很容易实现的,因为政府只需要设置一个较高的行政性进入壁垒就可以实现这一点。而对于第二点,即政府进行有效的价格规制,则由于信息不对称和政企同盟等原因而无法真正实现。垄断高价的继续存在,导致行政垄断行业造成了巨大的效率损失;实际上,这还不是行业性行政垄断造成的全部负面影响,行业性行政垄断还会造成社会收入分配不公平、企业生产效率低下及重要企业缺乏国际竞争力等诸多不良后果。行政垄断行业造成如此多且大的负面影响,可是其改革去迟迟无法获得重大推进;这固然有很多现实的阻碍因素,但是理论研究的滞后,迟迟无法提供一个统一、明确、可供决策部门参考的研究结论,无疑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因素。
本研究通过对政府规制和行政垄断相关研究的回顾,对行政垄断的概念进行了重新界定,并将政府规制与行政垄断问题结合起来进行讨论:行政垄断是指相关主体(主要是政府)运用公共权力对市场竞争的限制或排斥,按照这个中性的定义,被规制产业的政府进入规制是一种很典型的行政垄断;反过来,现实中行政垄断问题严重存在的行业,诸如铁路、石油、烟草、电信、电力等,也往往都是具有政府规制背景的产业;这就意味着从政府规制的视角对行业性行政垄断进行研究,不但不会遗漏行政垄断的重要问题,而且还抓住了行政垄断问题的症结所在。政府规制的存在,是为了解决诸如自然垄断等市场失灵问题,这为行政垄断的合法性提供了理论依据;但是规制失灵使得其最初所追求的目标很难实现,相反还会产生很多负面效应,这就使得现实中的行政垄断大多是不合理的,因而需要改革。在理清了这些关系之后,本研究主要围绕五个基本问题进行思路展开,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行政垄断行业的判定问题。从《反垄断法》第一章第七条进行引申,得出判定行政垄断行业的I-SCP-PR理论框架:涉及市场竞争失灵、国民经济命脉、国家安全等因素的行业,国家通过行政性进入壁垒维护垄断者的垄断地位,这直接导致了较高的行业国有化比重与较高的行业集中度;在这二者的联合影响下,企业的垄断行为得以滋生,从而导致较高的行业利润率;与此同时,为了维护消费者利益,政府往往还会采取价格规制等措施,以消除垄断利润;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及规制俘获等原因,其实际效果大打折扣。在这个框架下,我们得出衡量行政垄断程度的五个指标--国有化比重、行业集中度、是否具有明显价格规制、垄断行为程度、产业利润率;结合相关统计与调查数据,综合运用二维分析法、综合加权排序法以及主成分分析法确定了9个强势行政垄断行业和4个非强势行政垄断行业。根据判定结果,强势行政垄断行业06年的总主营业务收入就占当年国内生产总值的34%左右,由此可见,行政垄断行业在国民经济总量中占据着相当重要的地位;更重要的是,这些行业大多是国民经济命脉及涉及国家安全行业,在整个国民经济中起到的基础作用更非一般行业可比。
第二,行政垄断的合理性问题。我们将行政垄断行业分为三种基本类型--自然垄断型、资源与加工型、其它型,发现公共权力往往都有充足的理由介入这些行业进行干预,对竞争进行限制和排斥,进行国家法定垄断;可是行政垄断的合法背景并不意味着其合理性,本研究总结了不合理的行政垄断的三种表现形式--政府部门不适当的行政进入壁垒、政府机构低效率的规制行为、行政垄断企业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并通过实证与调查研究,指出后两种表现不但确实存在而且是当前不合理的行政垄断的主要形式--在证明政府机构低效率的规制行为时,主要是通过计量模型探讨了价格规制的有效性问题,我们发现,价格规制完全失效,价格规制产生的有效影响只不过是让垄断企业将垄断利润向企业内部员工转移了而已。
第三,行政垄断的影响性问题。这个问题可分解为三个方面,一是效率损失问题,二是收入转移问题,三是生产效率问题。效率损失部分,我们注意到,无论是经济垄断还是行政垄断,其造成的结果都是一种垄断的市场结构和行为状态,垄断所造成的效率上的损失本质上是相同的;垄断一般会造成三种效率损失--社会福利净损失、内部生产效率损失、寻租成本;然后结合统计数据,进行了具体估算,最终发现,行政垄断造成的总的效率损失是巨大的,应该在当年GDP的10%-15%之间波动。收入转移部分,由消费者向垄断企业的收入转移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部分表现为较高的行业利润--其中行业集中度对行业利润率是正的影响,行业国有化比重的影响则是负的,由于行业集中度的影响远大于国有化比重的影响,所以总的来看,行政垄断与行业利润之间仍然存在很强的正向关系;一部分表现为较高的职工平均工资--行业集中度与国有化比重的影响都是正的,前者可以理解为较高的行业集中度产生的高额利润率往往容易伴随着高的职工平均工资,后者则可以理解为内部人控制导致企业将更多的实际利润转变为职工的工资。生产效率部分,通过行政垄断与三个效率方面的指标的关系的讨论,我们发现--行政垄断对劳动生产率并没有显著影响,行政垄断对dea方法测得的成本效率没有显著影响,行政垄断甚至会导致动态低效率;综合三方面来看,在不考虑行政垄断行业先天禀赋优势的情况下,行政垄断要么是对生产效率没有显著影响,要么就是会降低企业生产效率,没有证据表明行政垄断会导致企业具有较高的生产效率;因此,行政垄断导致的较高的行业收入,不能解释为是企业高效率的结果,而应该归结为垄断定价。
第四,行政垄断的形成机制问题。行政垄断行业造成如此多且大的负面影响,可是其改革去迟迟无法获得重大推进;我们不禁思索,到时是什么原因导致了形成垄断的形成并且如此顽强的持续存在呢?在借鉴规制经济学相关理论的基础上,我们完成了行政垄断形成机制的基本模型构建,通过模型分析,我们发现:行政垄断产生的博弈各方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行为主体,尤其是政府追求其自身利益导致了行政垄断的产生;政府部门并不完全是公共利益的代表,允许企业向其寻租,这是行政垄断产生与存在的最重要的原因。此外,我们还构造了一个行政垄断形成的一般供求模型,研究发现--行政垄断程度的大小除了与寻租比例有关外,还受行政垄断的获利程度、信息不对称程度、企业内部效率环境以及政府公正度、企业的产权结构、消费者力量和竞争厂商力量等因素的影响。
第五,行政垄断行业的改革问题。通过梳理电信行业的改革历程,我们首先找到政策建议的实施主体--是中央政府在力图破除行政垄断,以求得生产效率和配置效率的提高;政府部门不是铁板一块,部门政府往往是行政垄断的强烈偏好者,而中央政府则更代表公众利益。在此基础上,我们系统化给出“两层次、四加二”的改革思路--公共利益代表政府假设层次下的市场结构政策、规制改革政策、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改革、《反垄断法》出台施行,理性人政府假设层次下的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加强人大对中央政府的监督作用和加强普通民众的直接监督。此外,我们还以中国电信业为例进行了重点行业的行政垄断问题研究,这既是对主体研究部分相关理论与问题的应用和验证,同时也可让我们更直观、更感性地认识行业性行政垄断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