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禁止双重危险是现代刑事诉讼之重要一环。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试图实现从1979年刑事诉讼法超职权主义向控辩式诉讼模式的转交。然而出台的刑事诉讼法不仅没能规定禁止双重危险,而且还规定人民法院、检察院以及当事人对于生效判决与裁定可随时基于事实与法律上的违误而提起再审。有鉴于此,本文在分析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制度内涵、历史演变以及价值功能的基础之上,检讨我国相关法制之成败,评析当前学界的改革意见之得失,并对未来禁止双重危险规则在我国之构建作出勾绘:首先,本文在简要介绍禁止双重危险制度内涵之基础上,分别分析该制度与一事不再理的各自功能,并认为两种设计隐含着不同的价值重心,根据不同的诉讼构造来搭配不同的起诉方式,是基于诉讼结构本质的必然性。其次,在简要介绍国外禁止双重危险立法沿革的基础上,对诸多争议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对国外限制乃至反对禁止双重危险规则的情况进行了介绍,对合作表达型与政策指令型社会做类型化分析,指出对应于两种社会秩序的司法制度特征,进而就禁止双重危险在良好社会秩序中的道德意义进行讨论。同时,从禁止双重危险制度实现的日标入手,从制度设计上,针对规则的制度环境、效力范围、效力内容、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以及上诉审与再审制度的搭配,此八个方面分别予以本土化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