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参与上海合作组织区域反恐法律合作的成效、问题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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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中,恐怖主义仍是威胁地区乃至世界和平稳定的重要因素,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恐怖组织势力在中亚地区发展愈加迅速,犯罪活动也更加频繁,并蓄意制造了多起危害性严重的事件,给中亚地区的和平与稳定发展造成了严重障碍,因此,中亚各国急需实现在打击恐怖犯罪领域的法律合作。为维护地区和世界的和平、安全和稳定,共同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三股势力”等跨国犯罪,推动建立民主、公正、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大大丰富当代外交和地区合作的实践,在国际社会产生广泛积极影响,2001年6月15日,“上海五国”在中国上海宣布成立永久性政府间国际组织-上海合作组织(以下简称“上合组织”)。上合组织自成立起就将打击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和地区分裂主义作为首要任务。因此,上合组织构建了诸多法律机制和反恐机构,制定了一系列反恐法律文件。在上合组织发展的十六年间,反恐机制建设取得了较大进步,先后制定了诸多法律文件,签署了一系列公约、协定和声明等,为反恐行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上合组织设立了位于北京的上海合作组织秘书处和位于乌兹别克斯坦首都塔什干的地区反恐怖机构,以作为上合组织常设机构;以上海合作组织框架通过的法律文件为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各成员国之间进行了多次反恐军事演习。由于上合组织地区内恐怖犯罪形势日趋复杂,以毒品走私、争夺自然资源等为代表的非传统犯罪频发,增加了各成员国进行反恐合作的障碍,为了尽快提高上合组织对新的安全威胁做出相应反应的能力,进一步加强各国军队间的合作以及军事领域的相互信任措施,该组织还计划成立反恐中心;与此同时,鉴于各成员国之间国家利益的差别,以及反恐机制的不完善与恐怖主义势力的猖獗,上合组织反恐机制的具体运作仍然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加以改善。本文试图发现中国参与上合组织区域反恐法律合作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并经过分析研究后,寻求较好的解决路径以推动上合组织在维护中亚地区稳定中更有效地发挥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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