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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制度是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表现和突出成果。作为行政问责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环境行政问责制度,是依法治国“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之要求的具体表现,也是法律上层建筑对实践需求的积极回应。程序是法律制度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因此要研究环境行政问责程序,有必要对环境行政问责制度进行研究。目前,我国环境行政问责制度的程序设计尚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的制度缺陷较多,很多程序性规则要么处于法律空白状态,要么法律位阶较低,无法满足环境行政问责的实践需求。本文将从理论与实践两个方面对我国环境行政问责程序方面的问题进行探讨,在对我国立法现状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对典型国家在该领域的成熟经验进行借鉴,力图对我国环境行政问责程序的完善提出合理建议。本文共包括五个部分:本文第一部分对环境行政问责程序相关制度进行概述,通过列举找共性的方法,首先对环境行政问责制度的内涵进行探究,发现环境行政问责程序是环境行政问责制度的重要构成要素。其次,对环境行政问责程序与行政问责程序进行了对比,进一步界定环境行政问责程序的内涵和外延。最后,探讨了环境行政问责程序的三个理论基础,也就是环境公共信托理论、环境权益理论、正当法律程序理论。本文第二部分分析了我国环境行政问责程序的立法现状。梳理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行政问责程序以及环境行政问责程序的规定,为后文的研究奠定一定的基础。本文第三部分重点阐述我国目前环境行政问责程序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立法现状和实践情况的分析,发现我国的环境行政问责程序存在立案阶段前提条件模糊、调查主体与调查对象不明确、问责主体决定问责对象责任时存在环境行政问责结果畸轻畸重、救济手段单一存在救济困难等问题。本文第四部分探讨了国外典型国家关于环境行政问责程序的立法规范,实践经验,总结其中可为值得借鉴之处并阐明理由。通过对国外典型国家环境行政问责程序立法规范进行收集、整理、分析,并对其适用和推广过程进行研究。本文发现国外典型国家环境行政问责程序在立法与实践中相对于我国具有一定的优越性,这种优越性体现在问责主体的明确、问责对象的清晰、问责标准的统一、救济制度的健全等方面。本文第五部分在对前述问题进行梳理的基础上,就我国环境行政问责程序的完善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为了解决我国环境行政问责程序中立案阶段前提条件模糊的问题,我们应当扩宽环境行政问责程序的适用范围;为了克服我国环境行政问责程序中调查主体与调查对象不明确的问题,我们需要通过明确问责主体及其权限来解决;为了克服我国环境行政问责程序中问责主体决定问责对象责任时存在环境行政问责结果畸轻畸重的问题,我们需要统一我国环境行政问责程序的问责标准;为了克服我国环境行政问责程序中存在的救济途径单一的问题,我们需要健全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