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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公众共用物状况的日益恶化,公众共用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愈来愈突出,公众共用物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其法律制度的完善势在必行。通过对公众共用物内涵界定以及分析公众共用物环境法律价值,在明晰其概念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公众共用物保护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实践需要。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赋予了公民对公众共用物的使用权及对公众共用物保护信息的知情权、参与权等各项基本权利,为公众共用物的保护提供了理论基础;可持续发展战略理论要求统筹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关系,要求以对公众共用物的保护来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风险预防理论强调了预防性原则的重要性,改变传统的轻预防、重治理的保护模式;集体行动理论要求运用法律制度保护和实现公共利益,克服个人漠视公共利益的自利行为,防止“公地悲剧”的发生。此外,我国公众共用物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还是实践层面的需要,一方面国家和地区为了发展经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需要牺牲对公众共用物的保护,另一方面对公众共用物的破坏也在另一个层面损害了人们的生活环境,降低了生活质量,公众共用物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应该发挥其对改善日益恶化的生态环境的积极作用。在此背景下,通过对我国目前公众共用物保护的现状分析,以及对美国、德国和日本在公众共用物保护领域的制度研究,发现我国在公众共用物保护领域存在的问题及困境,参考美国、德国和日本在公众共用物保护领域的先进理念和制度,为我国公众共用物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经验和借鉴。 对我国公众共用物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一是规范政府职责,构建协同机制;二是推动社会公众的参与,强化社会调整;三是引入市场化管理机制,发挥市场调节功能;四是严格设置法律责任的追究机制,限制权利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