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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疑问,国际非政府组织已经成为当今国际法相关领域重要的参与者,尽管国际上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定义,但从国际文件的规定可以总结出国际非政府组织被国际社会公认的非政府性、国际性、组织性和非营利性特征,进而反映出国际非政府组织的概念内涵,即非由一国政府或政府间协议建立,在一个以上国家(或地区)开展活动并产生影响,拥有自身管理机构的非营利性组织。从产生和发展的历程可以看到,国际非政府组织对国际法的影响不断增强。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国际非政府组织已经越来越广泛参与到国际政治和国际关系中,并且直接影响着国际法的发展。围绕国际非政府组织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的这一课题,不同的研究方法有着不同的观点。一些学者否定国际非政府组织能够成为国际法主体,认为它们都是“国际法之外”的国内组织;也有观点认为国际非政府组织在与主权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国际关系中可以从后两者的承认或默认取得一定的国际法律人格,国际非政府组织发挥积极作用的客观事实或为实现其宗旨的隐含权利也可以成为其获得某些领域内一定程度国际法律人格的渊源;更多的研究则是从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国际法领域的实践出发,认为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国际法某些领域影响十分明显,在国际法上具有一定的功能性身份。国际非政府组织在国际立法、国际人权、国际环境保护等方面与国际法实证联结可以为功能性身份的理论提供论据。国际非政府组织通过特有的方式影响着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决策,积极参与到国际立法进程中,还通过参与人权监督机制、环境监督机制推动国际人权法和国际环境法的实施。灾难救助领域的国际非政府组织实践,则是其展示在人道救助领域的优势的重要方式。必须看到,在现行的国际法体系下,国际非政府组织作用的发挥离不开联合国体系。尽管目前对于国际非政府组织是否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还没有定论,但以咨商关系为主的联合国框架下的一系列制度性安排是国际非政府组织越来越充分地参与国际事务的保证,也是国际非政府组织进一步促进国际法发展的最为可行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