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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实现任何法律规范所追求的法律秩序和价值体系都不能离开健全的法律制度的保障,反垄断法维护的公正的竞争秩序是市场秩序运行的基本前提。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符合世界发展潮流、符合经济发展趋势、符合我国经济法价值追求的反垄断行为的经济法责任制度不仅有利于规制垄断行为目标的实现,确保了反垄断法的权威地位,同时为经济实力的整体提升和长远健康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我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颁布实施以来,发展速度日新月异,执法尝试不断深入,2014年可谓是反垄断法飞速发展的一年,针对汽车、眼镜等行业的反垄断调查和执法给规制垄断行为打了一剂强心针,这也是符合世界发展潮流的做法,由于我国反垄断发展起步较晚,在使用经济法责任规制垄断行为的过程中还有许多不足,在本文的研究过程中,将针对我国目前立法上的缺陷进行分析,同时借鉴国外的经验,提出建议和意见。在本文的第一章中,分别从经济法责任的概念、垄断行为的概念出发阐述垄断行为经济法责任的基本理论,通过综合分析得出垄断行为经济法责任的涵义和特殊性,根据目前我国的现实情况和相关学术理论,得出我国使用经济法责任规制垄断行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第二章着重介绍我国目前《反垄断法》对垄断行为的具体规定,分为可诉性、起诉主体、举证责任和责任承担方式四个方面,得出在可诉性方面存在的有实体权利而无法发挥实效、行政垄断缺乏可诉性、司法权威性低等不足;在起诉主体方面的规定缺乏合理的起诉标准,公益诉讼规定笼统不全面,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诉权的缺失;举证责任方面单纯的将反垄断诉讼归于民事诉讼范围内,举证直接套用民事侵权的规则,给起诉主体造成不合理的诉讼负担;在责任承担方式上,存在着民事责任过于单薄、行政责任缺乏可操作性、刑事责任立法上的空缺等缺陷。第三章分别介绍了美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反垄断法的整体概况,三个国家和地区虽然反垄断的具体规定不尽相同,经济法责任的实施也各有特点,综合来看,从可诉性、起诉主体、举证责任、责任承担方式等方面都有值得我国借鉴和学习之处。最后一章是本文的重点部分,在前文中提出的我国反垄断法立法上的缺陷、其他国家和地区值得借鉴的方面在文章第四章要进行综合的整理,提出立法上的一些建议。在可诉性方面提出了构建整体性的反垄断诉讼程序、使用司法手段规制行政垄断、加强反垄断诉讼透明、公正、公开性以加强权威等意见;在起诉主体方面也对我国当前规定进行了补充,提倡扩大诉讼主体范围;同时在举证责任方面对应诉讼主体的不同地位和起诉能力做了分别的建议,减轻间接消费者等弱势起诉群体的证明责任等,针对垄断行为的经济法责任的承担形式,从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个方面做分析;针对我国存在的特殊的垄断类型——行政垄断,也做了符合我国国情的立法建议。本文通过使用归纳总结、查漏补缺的方法从宏观上看待我国目前的反垄断立法,在肯定我国反垄断法长足进步的同时找到不足之处,再通过比较分析等方法结合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先进经验,对我国垄断行为经济法责任进行了比较法的研究,最后针对可诉性、起诉主体、举证责任和责任承担方式四个方面提出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