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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社会正凭借其发达的技术和网络,以其势不可挡之势向我们逼近,信息社会中的每一个人无一能够屏蔽信息,不借助信息而生存。就在我们享受着信息带来的方便和时间优越性的同时,泛滥而疏于管理的个人信息也在被某些别有用心之人所恶意使用、传播,这不仅造成了社会的不信任,增加了交易成本,同时也让我们的自身权利受到难以回复的侵害。虽然对这个问题,我们早已不陌生,专家学者等都提出了相应的理论建议,立法者也正积极给予回应,但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一些法律问题,仍有许多未明确澄清之处,有鉴于此,经过认真研读理论界及实务界对这个问题的相关看法提议,本文希望能以个人信息权性质为中心,对深化我国个人信息保护实践作出一定探究。本文主要采用了逻辑比较分析与实证演绎推理的研究方法,除引言外共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详细介绍了个人信息保护的理论和现实基础及相关背景。首先何为个人信息、个人信息在理论上如何分类;其次,个人信息权如何界定;再次,对我国个人信息法律保护现状、个人信息保护的必要性都作了概述。通过这些理论及立法上的梳理,为下文进一步论述作好铺垫。第二部分着重研究个人信息权性质。首先,个人信息本身兼有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因而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关系是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是厘清个人信息权性质的理论关节点。其次,顺藤摸瓜,有了这个基础所在,本文的中心就放在个人信息权性质论述上。对于个人信息权的性质问题,理论上主要有三种说法,一是个人信息财产权性质,又包括了二元性人格说、无形财产权说、物权说。二是新型的具体人格权,认为应将个人信息权上升为一项独立人格权。三是个人信息隐私权性质,认为个人信息绝大部分是内含人格利益的,在民法领域内给予隐私权保护是较为有效的,对于那些公开个人信息,不能由隐私权保护的,可以从其他部门法中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第三部分以个人信息权性质为中心,对个人信息保护制度进行分析构建。首先,通过对言论自由和公众知情权理论、公共产品理论的剖析,为个人信息保护扫清障碍。然后再结合欧盟和美国的法律保护,参考确立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价值定位。最后,针对观念、技术、立法等层面提出相关建议。因此,依照我国国情,吸取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教训,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治化进程,不仅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与国际接轨,保障我国企业平等参与国际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