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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毫无疑问是当今社会的热词,它像龙卷风一样吹遍每一个国家,不放过任何一个角落,而隐藏在经济全球化背后的推动经济全球化大力发展的便是贸易自由的理念,对于传统的国际贸易领域,无论是服务贸易还是产品贸易,在国家间实现贸易自由似乎是每个国家的共同观念,也是彼此互相推动的,毕竟充分的贸易自由能让全球的生产要素实现一体化,让资源得到最充分、最优化的配置,进而给每个国家带来不菲的经济利益,即便是一些特殊抑或意外的情况出现,也有相对完善的国际规则来保障受害方的权益,比如反补贴反倾销规则等。然而,随着社会的变革和经济的发展,国际贸易的对象开始变得异常广泛,不断创新的文化媒介使得文化产业在经济贸易中的地位愈发举足轻重,而在文化贸易中,电影贸易更是一股不容忽视的力量,因为电影贸易的背后是不同国家间经济利益的博弈,更是文化实力的较量,所以,各个国家都会通过自己的方式来试图左右电影贸易的格局,正是各国纷繁多样的国内文化政策措施才引来了诸多关于电影贸易的国际争端,本文正是在此背景下研究跨境电影贸易的国际法规则适用问题。电影贸易由于兼具文化属性和经济属性,所以与电影贸易有关的国际法规则纷繁复杂,其中比较核心的是WTO规则和《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多样性公约》(下称《文化多样性公约》)下规则,但这两个规则体系不仅本身在规制电影贸易时显现了很多不足,而且彼此之间还会产生若干适用上的冲突,这些问题不仅局限在理论层面,在实际发生的WTO案例中也都有所体现,而这一切的根源就是在于贸易自由和文化多样性保护这两种理念的碰撞。本文通过案例分析和文献研究等研究方法试图探寻出跨境电影贸易的法律适用路径,但无论是将《文化多样性公约》下规则还是将WTO规则作为主要的适用规则都存在不小的问题和麻烦,最后本文提出设立协调委员会这一常设机构和在《文化多样性公约》下规则和WTO规则间创设程序关联的途径来解决电影贸易的国际法适用问题。中美出版物和视听娱乐产品争议案(下称“中美视听产品案”)是我国参与的与电影贸易有关的典型WTO案例,我国的败诉暴露了诸多我国管理电影贸易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仅审查许可制度和管理理念需要改进,而且完善又健全的电影产业法律体系也亟待建立,我们应该积极得借鉴法国和美国等文化强国的电影管理经验,努力繁荣我国的民族电影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