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民刑交叉案件逐渐增多。虽然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类案件的处理有所规定,但相关规定过于简单,且存在诸多不合理之处。法规的不完善加上理论研究的严重不足,使得我国民刑交叉案件在实际处理中问题重重,以致严重损害当事人权益和司法公正。本论文正是在直面以上问题的前提下,以理论研究为基础,注重理论和实践的统一,以期为我国民刑交叉案件的实际处理有所帮助。民刑交叉案件问题在理论界得到重视,还是近几年的事情,所以对于民刑交叉案件概念还存在不同的理解,本文在比较相关概念之后提出,刑民交叉案件是指基于同一法律事实,既触犯了民事法规又触犯了刑事法规,且二者都竞相要求适用之,从而产生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交叉竞合的案件。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之进行不同的分类,不同种类的案件涉及不同的处理方式。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文章对当今世界两种主要司法调处模式----平行式和附带式----进行了介绍,并进行相关理论研究,分析了二者所透射的不同的司法理念。在分析他国模式之后,再对我国模式进行深入分析和反思。我国现行调处模式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中有关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以及相关的一些司法解释,从中可以看出,我国模式是以附带式为主、附带式和平行式并存的司法调处模式。这一模式的形成有着历史、经济、文化和观念等诸多方面的原因。同时,我国的这一模式存在诸多问题。一是制度缺陷,相关立法位阶过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与现代司法理念、刑事诉讼制度、民事诉讼制度都存在冲突。二是实践问题,导致法院常常以“先刑后民”为由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附带民事诉讼常常忽视被害人的权益维护。在对他国模式进行借鉴和对本国模式进行深入分析后,文章指出司法调处模式选择应注重正确处理目的和手段的关系、法的国际化和本土化的关系,以及注重现代司法理念的指导作用。文章认为,我国民刑交叉案件司法调处模式应从司法理念和制度两方面进行重构。理念上应建立公权和私权并重理念、公正与效率兼顾基础上的公正优先理念。制度上应赋予被害人程序选择权,明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明确公检法三机关的职责,防止相互间的推诿或争夺,构建监督机制和滥用程序的制裁机制,应以“刑民并行”为原则,以“先刑后民”、“先民后刑”为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