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行政法研究——以少数民族非遗保护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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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在悠久的发展历程中孕育了多样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这些非遗是我国的宝贵财富,是我国传统文化的精髓,而中国少数民族非遗在中国所有的非遗中所占的比重不容小觑。随着经济全球化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发现,由于传统与现代化的矛盾,非遗正在无形中遭到大大小小的毁损,因此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制定相关的法律对非遗进行保护。而维护我国少数民族非遗的多样化,是我国立法保护非遗的重要目标。  目前,我国在法律层面上已经采取了一些必要的措施,但是在实施过程中,并不能充分的发挥它的作用。我国主要采纳的是以公法对其进行保护,而公法中最广泛,最有效果最明显的是对非遗进行行政立法保护,这为我国非遗的保护提供了稳固的理论根本,然而在现实情况下,行政法对非遗保护的作用效果在立法、执法等方面依旧不尽人意,还存在很大的缺陷。  通常对非遗保护的研究都是从公法、私法两方面论说的,因此对两种法律的效果并没有划分开来计议。本文侧重探讨非遗保护中行政法的作用效果,并对行政立法过程和实施过程中的不当,提出相关的建议。  本文第一部分主要对非遗进行概述,对非遗和少数民族非遗的概念及特性进行了简要的介绍,并对目前我国现存的非遗的表现情势进行了论述。  第二部分主要叙述了非遗采取保护措施的重要性和意义,并提出了我国对少数民族非遗的立法保护原则,扼要分析了国际组织和国外发达国家对非遗所采取的保护措施,对我国非遗的行政法保护手段作出了深入的分析调查。  第三部分是本文的核心。这部分笔者对我国行政法保护非遗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讨论,并针对有差别的问题提出了本身的独到想法,以便在法律层面和实践层面增强非遗保护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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