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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出式广告是一把双刃剑,它给网络用户带来便捷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由于我国相关法律规范的缺失,一些弹出式广告主体趁机发布不良广告,造成许多不利后果,主要表现为侵犯网络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信息安全权、破坏网络广告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等。这些问题不仅给网络用户带来困扰,而且给网络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带来挑战。尽管《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当竞争法》和一些政府规章对上述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能起到一定的规制作用,然而法律滞后性的日益显现,导致前述规制效果有限。2013年我国新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权利。”该条规定在保护消费者信息安全权方面功不可没,但是,如果将该被保护主体定位到网络消费者,该条规定就过于原则性,操作性不强,因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仍有不足之处,《广告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也存在类似问题。并且我国尚未出台专门规制网络广告的法律法规,因此,修改《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成为大势所趋。基于上述问题,本文以发现弹出式广告存在的问题、分析弹出式广告问题的严重性、如何解决弹出式广告问题为逻辑主线,采用多学科交叉研究、比较研究、数据分析等研究方法,对弹出式广告的法律规制进行分析。首先,从弹出式广告的概念辩证、基本特征、立法现状入手,对弹出式广告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其次,对国际上发达国家网络广告的相关制度和实践经验进行分析、比较,在此基础之上,对我国弹出式广告的价值进行考量,阐述其的优势与劣势,进而分析弹出式广告存在的严重问题,强调规制弹出式广告的必要性;最后,提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弹出式广告法律规制模式。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弹出式广告法律规制的一般理论。首先,介绍弹出式广告的基本内涵。目前我国理论界还没有对弹出式广告进行系统性的研究,对弹出式广告的定义尚未有个统一的界定,所以,本文结合广告与网络广告的概念,然后甄别二者与弹出式广告的不同之处,最后根据弹出式广告强制性的特征,提出富含弹出式广告特殊性的概念;其次,阐释弹出式广告给人们带来的困扰,侵犯网络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信息安全权,破坏网络广告市场竞争秩序等,进而引出规制弹出式广告的必要性。第二部分:我国弹出式广告法律规制的现状。由于我国尚未针对弹出式广告进行专门立法,助长了弹出式广告主体发布违法违规广告的嚣张气焰,在此种情况下,执法机关规制弹出式广告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指引,导致执法工作困难重重。由于弹出式广告发布方式和空间范围不同于传统广告,致使对传统广告主体,即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和广告经营者的三分式划分方法已不能适应于执法工作的开展,使得弹出式广告主体难以确定、管辖权争议得不到解决、电子证据不知如何保全等。第三部分:我国弹出式广告法律规制的完善建议。首先,在修改《广告法》方面,增加网络广告的规定、对网络广告的主体及其责任进行界定,据此,弹出式广告主体的界定得以有法可依;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方面,增加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完善弹出式广告不正当竞争者的法律责任制度;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方面,完善信息安全权的保护制度、健全自主选择权的保护制度,以期这些法律的完善对执法部门的管理能有所裨益。其次,提供保全电子证据的方法,以解决弹出式广告电子证据保全难的疑惑,提出切合实际的管辖建议,以缓解管辖权的冲突。最后,对我国的执法措施进行完善,包括健全弹出式广告的监管机制、提高弹出式广告的监管技术水平、完善弹出式广告的市场准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