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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合作伙伴关系是BOT(Build-Operate-Transfer)项目融资模式特许期的重要因素。近年来,BOT模式因具有缓解政府财政紧张、提高管理和运作效率、促进技术创新等优点,逐渐被政府和社会资本认可,并被普遍的运用到垃圾焚烧发电领域中。许多国家和城市都积极引入BOT模式进行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建设和运营。但是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经常出现社会资本和政府的再谈判、合作提前终止等现象,导致政府、社会资本、公众等各方主体的利益受损。特许期作为BOT项目中的核心问题之一,其合理与否直接关乎政府、社会资本和公众等利益主体的利益,影响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事业的发展。因此,论文基于政府、社会资本和公众三方利益诉求研究特许期的合理制定对于指导科学的特许期决策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论文的研究思路是:首先,根据利益相关者理论明确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的利益主体是政府、社会资本和公众;根据公共产品理论辨析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作为准公共项目兼具经济性和公益性,明晰项目主体利益诉求产生矛盾的根本原因;根据决策理论明确特许期决策应遵循的原则和程序。其次,辨析政府、社会资本和公众在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中利益诉求,结合特许期的影响因素,分析不同利益诉求与特许期间的关系,明确各方主体在特许期决策时的主要目标。第三,对政府、社会资本和公众的具体利益诉求进行量化,建立基于利益诉求的多目标特许期决策模型并进行求解,并以具有代表意义的西南地区第一个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重庆市同兴垃圾焚烧发电BOT项目作为案例进行实例论证,最终确定政府、社会资本和公众的利益诉求和特许期决策间的关系,为此类BOT项目特许期的科学性决策提供借鉴。 论文研究结论:①政府、社会资本和公众是垃圾焚烧发电BOT项目的利益主体,且利益主体之间是伙伴关系。②在保证垃圾焚烧发电BOT项目正常运转的前提下,社会资本的利益目标是收益净现值最大,政府的利益目标是财政支出最小,公众的利益目标是环境成本最小。③18年至22年间是使项目主体各方的利益目标达到均衡的合理特许期。论文认为特许期作为特许协议的核心条款之一,其合理制定不仅有利于保障项目各方主体的利益,而且有利于实现项目的有效运营。 本论文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和重庆市体育局科研项目的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