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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要实现“社会管理法治化”,这表明党和政府已将“社会管理法治化”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社会管理的根本指导思想、基本路径和主要方法,标志着我国社会管理将由典型试验、重点突破、政策引导,向制度化、法治化、科学化方向发展。在此新的形势下,法治建设如何适应社会管理的要求,已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时代话题,也成为专家、学者们研究的一个新课题。从社会系统的整体性和层次性出发,多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是一项艰巨的系统工程,宏观上的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着眼于社会大系统的整体性,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等各方面的整体法治化建设;微观上的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着眼于社会大系统中的区域性即为社会子系统的良性运行,是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建设等各方面的区域性法治化建设。这就体现为多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系统是整个国家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系统的一个子系统。而子系统除与大系统具有共同的特征、属性、层次外,还有自身的“特殊性”。倘若在全国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系统中,只强调“一般”而忽视“特殊”,就将会严重影响这些地区社会的正常发展,古今中外,在任何一个多民族国家中,凡是对民族问题处理得不好的,便会造成国家衰退。可见,我们理想的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系统不能仅仅局限在“大系统”。因此,考究多民族地区政治法治化、经济法治化、文化法治化、社会法治化、环境态势法治化等这一“小系统”诸多领域的新特点、新趋势,架构多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治化体系的基本框架,对具有多民族特点的贵州省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进程进行调查分析,找出影响多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的解释变量,探索构建多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的政策建议,对我国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整体性而言,无疑是不可或缺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学术界从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管理学和民族学等不同学科的角度,对社会管理进行了广泛研究。但基于法治角度对我国多民族地区社会管理问题的研究成果还相对较少,也没有形成统一的定论。瞿同祖先生在《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文中指出:“法律是社会的产物,是社会制度之一……它维护现存的制度和道德、伦理等价值观念,它反映某一时期、某一社会的社会结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极为密切……任何社会的法律都是为了维护并巩固其社会制度和社会秩序而制定的。”[1]这表明法治通过调整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文化关系、民族关系以及生态环境关系等,来实现对社会的控制和管理。法治是加强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和方式,是实现社会管理和人民幸福的根本保证。而社会管理应当依法进行,能不能管、管什么、怎样管等都应当有法律依据,都应当按照法律的程序进行。鉴于此,本文以具有多民族特点的贵州省为例,突出两种社会管理法治化构建的融合过程:一方面以贵州省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为调研对象,将贵州省的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与我国多民族地区乃至全国形成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的因素联系起来加以研究;另一方面以实现多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的相关理论为指导,以贵州省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为契机,通过实证调查、文献分析等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我国多民族地区社会管理法治化建设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