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中世纪商人法到现代商法的历史演进——兼谈对我国商法学研究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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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商法是由欧洲中世纪的商人法演进发展而来的。中世纪的商人们最伟大之处在于:他们根据自己的意愿创造了自己的法律。中世纪商人法是中世纪的商人们自己创造的调整他们彼此之间的商事关系的习惯和惯例的总称。主要是指公元11世纪到16世纪,在欧洲,特别是在地中海沿岸和亚得里亚海沿岸,由于商业的复兴,一些自治城邦中普遍发展起来的商事法。在12-13世纪时,商人法逐渐从地方性的法律发展成为世界性的法律,开始成为调整国际性商事交易关系的主要法律,但到中世纪末,由于主权国家将商法纳入到国家的立法当中,它就变成了国家的立法,商人法演进为国家制定的商法。从最初的国际性的商人法变成一个纯国内的商法。现代,随着国际市场的形成和国际经济的一体化,商法的国际化特征又显现出来。从中世纪商人习惯法到近代民族国家的商法再到现代新的商法,历经了国际法——国内法——国际法的否定之否定,从而使现代商法在一个更高的起点上开始了新的再生。 本文采用史论相结合的研究方法,对商法的演进做一个概括的历史考察,在对中世纪商人法的产生背景做一些宏观考察的基础上,概括商人法几个世纪以来演进的基本特点。从中世纪商人法到现代商法的发展轨迹可以看出,商法以商业交易为前提,以意思自治为基础,以商人习惯法和商事惯例为主要内容,以维护交易秩序为宗旨,以追求营利和效率为目标,是市场经济中重要的法律部门。本文同时探讨商人何以从最卑微的阶层不断提高自己的地位;商人法由习惯法逐渐发展成为被国家承认的法律,以及商人法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 我国商法学研究起步较晚,理论准备也相对薄弱,通过本文的探讨,希望可以对我国现今商法学研究有借鉴意义。我国长期封建社会历史,重刑轻民,商被列为四民之末;建国以后,取消私法,长期奉行法律虚无主义,商无立足之地;改革开放以来,商法又长期附属于经济法之中,从未形成自身法理逻辑清晰的基础理论。可喜的是,法学界目前已经认识到这一积弊,并致力于建立和完善有自己特色的商法学理论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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