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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的主题是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商事交易行为的法律效力及其治理,研究视角是从法律规避视角对其加以学理分析,认为该商事交易是一种典型的法律规避行为。不同于多数学者运用法解释学方法,片面研究法律规避行为的效力,本文采用法经济学方法和法解释学方法,突破单一学科视角,通过研究该交易的法律规避原因,民商法、税法和刑法的解释和治理,提出合理的法律规避行为的立法、司法和行政治理方式。鉴于房地产业在我国经济领域中的重要地位,研究以股权形式下的土地使用权供给方式的合法性对于保障房地产供给,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保障民众的居住权具有重要意义。从更深层次上讲,研究法律规避行为的法律治理,既能促进法律监管作用的有效发挥,又适度保持制度张力,不至于扼杀市场行为的创新意义。本文通过对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交易模式、法律规定和司法执法实践的解析,提出正是由于差异化的法律制度,造成了法律体系的不完备性,为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市场主体基于成本-收益的考量,通过变换交易形式和交易主体等方式规避法律法规,达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提供了契机和条件。这致使游离于合法与违法中的灰色地带的法律规避行为增多。本文认为,首先应该从立法角度,衡量被规避的法律是否属于“良法”。从《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9条的成本-收益角度分析,允许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能够促进未开发的土地资源流入市场,防止土地资源闲置浪费。第39条的存在不仅起不到防止“炒地皮”的功能,而且部分司法机关不当适用该条,判定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构成犯罪,这会对房地产供给起到消极作用。第39条的立法规制的正当性基础缺失,且实施成本大于收益,应该予以及时废止。其次,无论是在《九民纪要》,还是在《民法典》框架下,“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将不具有适用空间,注重其所造成损害后果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将成为判定法律规避行为无效的事由。损害后果的判断不仅需要衡量损害大小程度,而且需要考虑法律规避的交易模式可能的创新性、节约交易成本等积极价值。最后,在立法不完备的前提下,需要合理配置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剩余立法权,以更好地治理法律规避行为。当某种法律规避行为预期损害程度极大,并且能够通过行政程序将其行为标椎化,行政监管更具有比较优势。本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和法律规避领域已有的研究文献,认为现有研究主要运用法解释学的方法,重点研究法律规避行为的效力,而忽视了综合学科角度和其他研究方法。第二部分,介绍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是一种典型的法律规避行为,运用法解释学的方法,梳理该交易的民商法、刑法、税法的法律规则及其实践,发现在实践中,公私法对法律规避行为的混乱治理现状;第三部分,从成本-收益分析和法律不完备性的法经济学理论出发,分析法律规避行为的主观动因和客观条件;第四部分,主要讨论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立法规制,认为从稳定房地产供给的角度,认定该行为有害其实是个伪命题,并讨论在保持合法性的前提下,如何对股权转让征收土地增值税;第五部分,主要从司法角度,研究未来司法实践中判定法律规避行为无效的主要事由和考量因素,并提出剩余立法权理论下司法权和行政权在治理法律规避中的合理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