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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分五篇:基础论、构成论、形态论、归责论及完善论。基础论从证券入手,探讨了证券的一般含义是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的所做成的凭证。笔者认为,通常的有价证券是指狭义的有价证券,即资本证券。资本证券又简称为“证券”,即证券法规定的有价证券,通常范畴应当界定为以股票、债券为主的资本证券。外国证券法律发达国家规定的有价证券的范畴都不相同,美、英、德、日等国的证券法规定的证券范围较为宽泛。我国借鉴外国的法律规定,并结合国家的具体情况,界定我国证券范围为,在中国境内发行的股票、公债及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笔者认为,证券的特征是资本权利凭证、是要式权利凭证、是占有权利凭证、是流通权利凭证、是收益权利凭证及财产权利凭证。其种类包括债券、股票、认股权证及投资基金等。证券市场,简言之,即是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场所。笔者经过分析认为,证券市场可以分为一级市场、二级市场。二级市场包括证券交易所及场外市场。通过分析,证券市场具有投机性、连续性、信息性及主体广泛性的特点。其职能是聚集巨额资金,分散投资风险;实现国家宏观调控;优化资源配置;改善企业经营机制;充分反映国家的经济状况。笔者通过对美、英、法、德、日等国证券法律规范的评介,概述了我 329<WP=344>国的证券法律规范规定的禁止内幕交易、欺诈客户、操纵市场等行为,并视情况予以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和民事处罚方式。证券犯罪应当具备犯罪的基本特征及证券本身属性。因此,在确定证券犯罪概念或者定义之前,笔者概述犯罪的基本理论。同时,对理论上提出的关于证券犯罪的三种定义,即形式定义、实质定义及综合定义的分析。得出的证券犯罪的定义是指行为主体实施的严重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或者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规定,损害投资者合法利益,并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进而,笔者认为,划定证券犯罪的一般标准是:一是犯罪侵害的同类客体必须是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或者是金融管理秩序的有关证券的规定,二是具体犯罪必须是侵害的证券或者债券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三是两个标准同时具备才能构成证券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的具体规定,笔者确定具体的证券犯罪有:1、虚假发行股票、债券罪,2、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3、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罪;4、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罪,5、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6、内幕交易罪;7、编造并传播虚假证券信息罪;8、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罪;9、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等。同时结合我国刑法的基本理论确定了证券处罚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最终手段原则、刑事处罚与经济处罚并科的原则及双罚制的原则。并论述了四个原则的基本特征、引入根据及基本要求。上述内容构成了本文的基础论。在构成论中,笔者通过对犯罪构成一般理论的分析,确定了证券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即客体要件、主体要件、主观要件及客观要件。对证券犯罪客体的探讨,吸收了我国犯罪客体通行的基本理论,着重地分析了基本特征的复杂性、多样性、不确定性。确定了证券犯罪同类客体异于相近 330<WP=345>经济犯罪的特殊性、使证券犯罪形成独特的客体即证券管理秩序及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这一客体与金融犯罪客体和公司、企业犯罪客体有质的区别。进而较深入地探讨了证券犯罪的具体客体,即证券自身的管理秩序、证券市场主体及业务的管理秩序、证券发行管理秩序、证券交易管理秩序、证券市场的信息管理秩序。证券犯罪的主体构成及范围也是极为复杂的。即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由单位构成,自然人和单位也可以同时构成证券犯罪主体,因此,可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分析。从我国的法律规定上分析,证券犯罪主观要件主要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我国刑法分则中未规定具体的证券犯罪的主观要件由过失也能构成。但笔者通过分析认为,在司法实践中,证券犯罪过失的心态是存在的。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证券犯罪的客观要件特征表现为:1、有客观事实的存在,2、犯罪行为必须具备危害性,3、刑法所明确规定,4、证券犯罪客观要件内容及行为的复杂性,在分类上有必要性要件和选择性要件。笔者认为,证券犯罪的客体是复杂的,也是多样的,包括危害行为及危害结果。危害行为由作为、不作为及持有三种行为构成。危害结果包括:物质性结果、非物质性结果、实害结果、直接结果、单一结果及复合结果。同时,在分析因果关系学说流派的基础上,确定了证券犯罪因果关系的根据和标准。根据一是刑法确定性,二是相互作用性,三是质与量的统一性。标准是法律规定的存在,实行行为的存在及条件性。进而,笔者着重分析几种较为特殊的因果关系,笔者认为,不作为因果关系主要特征是应当阻止而没有阻止从而导致结果的发生,应当排除而没有排除导致结果的发生。证券犯罪的持有行为是一种状态持续性的行 331<WP=346>为,具有区别于不作为的相对的静态性。持有行为是一种客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