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物权法》第245条规定了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该请求权是否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该请求权基础规范是什么?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范围是什么?学界对这些问题存在不同的理解,司法实践中也存在适用标准不统一、判决结果不一致的现象。讨论这些问题,对于我国占有制度立法缺失之完善和司法适用具有重要意义。论文分为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论述了占有受到侵害的损害赔偿范围的法理基础,第一,占有受到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侵权请求权。第二,我国《物权法》第245条对于侵害占有损害赔偿的规定,属于独立的请求权基础规范。第三,占有应该成为侵权法所保护的对象。有权占有能构成为侵权法保护的对象并无疑义,无权占有人的占有利益只要具备正当性,均可以作为侵权法保护的对象。第四,侵害占有必须符合一般侵权行为的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过错四项构成要件。第二部分主要对国外占有受到侵害的损害赔偿的范围进行了横向比较,分析了各个国家、地区立法及理论学说的不同。多数国家、地区对于占有回复关系的规定趋同,可借鉴各地区及国家的有益做法来完善我国占有保护制度的规定,例如无偿受益人不享有孳息收取的权利、已取得孳息的善意占有人不能再向回复占有物权利人主张一般必要费用的偿还等。第三部分论述了我国侵害占有损害赔偿范围的立法及司法适用。侵害占有可能发生的损害主要是对占有物使用收益、支出费用及责任承担的损害。当有权占有受到侵害时,其损害赔偿的范围由占有本权的具体内容所决定。当无权占有受到侵害时,其损害赔偿的范围有如下结论:第一,使用收益的损害。因为恶意占有人没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所以不能请求使用和收益的损害赔偿。善意的占有人应以其受推定的权利对占有物进行使用收益,若占有人因第三人侵害占有而不能对物使用收益,其可以向侵害人请求赔偿。第二,支出费用的损害。恶意占有享有必要费用的求偿权。若所有权人已经从第三侵害人处得到了赔付,此时所有权人有权向恶意占有人主张无因管理的利益,也可以不当得利的规则处理。恶意占有人对有益费用应有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善意占有人享有必要费用及有益费用的有偿权,有益费用限于返还时占有物增加的价值仍然存在的范围内。若占有人无法从回复请求权人处得到赔付的,其可以向侵害人请求所支出费用的赔偿。第三,责任承担的损害。善意的自主占有人使用占有物致使损害发生的不需赔偿,因而不存在占有受到侵害时的损害赔偿责任,占有物本身毁损灭失时,也不能请求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基于占有物本身毁损之损害,回复请求权人作为占有物所有权人仍得依物自身价值受损向侵害人请求损害赔偿。当占有物遭受第三人侵害时,恶意占有人或善意的他主占有人与第三侵害人承担不真正的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