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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使人们享受着信息数字化带来的诸多便利。各种信息的传播也打破了空间限制,实现了更大范围的延伸。但是人们也承担着随之而来的风险-隐私权的保护难度日益增大。大数据科技的运用使个人隐私信息的收集方式越来越隐蔽、侵权主体确认难度增大、侵权损害的不可逆性增强……美国与欧盟已分别采取行业自律与国家立法的方式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但我国现今滞后的法律很难对隐私侵犯行为进行有效制约。我国也应当建立全面的隐私保护机制-立法机关应当出台隐私权保护的法律规范、国家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构以及隐私保护机构……本文分为四个部分。我从四方面对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体系进行构筑。第一部分,大数据时代的个人隐私权。本章节阐述了大数据时代个人隐私信息的新特征以及隐私权权利内容的新变化。大数据时代,公民个人隐私信息的收集领域越来越广、收集内容越来越广、收集方式技术化。因为隐私权具有开放性、发展性,所以随着时代的发展,该权利的权利范围也在扩大。此外,大数据背景下,隐私侵权责任的证明难问题进一步加剧。受害人难以证明侵害人的侵害行为、主观过错、损害结果,甚至在某些侵权行为中侵权主体都难以确定。这些新变化加大了新时期隐私权的保障难度。第二部分,大数据时代隐私权保护面临的新挑战。本章节对司法实践中隐私权被侵犯的情况作出类型化的归纳。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由于信息控制方的监管不力导致的隐私权侵犯,商事企业全力追求信息优势、实现优化决策造成的隐私权侵犯,政府行使公权力或公民行使自由言论权对他人隐私权造成的侵犯。大数据时期,其他权益与个人隐私保障的矛盾冲突进一步加剧。如何实现社会利益最大化与个人隐私信息保障之间的动态平衡是中国制度建设的一大难点。第三部分,大数据时代隐私权保护的制度模式。本章节分析了美国,英国,日本和其他国家隐私保护制度的优缺点,以便扬长避短,建立适合中国的隐私保护体系。从中国实际的国情出发,创设法律规制为核心、行业自我约束为辅助的制度体系较为合理。中国应当首先完善隐私保护的立法,还须建立不同行业的行业自律机构,从国家与行业两方面同时完善隐私保障制度。第四部分,中国隐私权保护法律体系的重构。本章节对中国隐私保护体系的创建提出框架建议。我国应当从加强大数据技术建设、颁布详尽法规、完善监督机制、提升公民隐私保护意识等方面完善我国隐私权保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