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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没有专门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而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定也仅仅散见于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中的寥寥几条规定,这些规定大都因其内容较为原则性与模糊性而导致可操作性较低,其最主要的原因在于这些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缺乏程序性可操作机制,即通过程序性保障机制保障非法证据规定的有效实施。在司法实践中,也正是因为此种种缺陷,而出现了不少问题,例如刑讯逼供现象时有发生、非法证据不能排除于定案依据之外等等,对我国的司法形象及法律权威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非法证据的排除程序作出了细致而又具有可操作性的规定。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颁布对于保证非法证据的彻底排除,保障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证人、被害人的权益,推动我国证据规则的完善及推动我国法治化进程具有不言而喻的重要作用。但是细究《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我们仍能发现其有众多有待完善之处,比如“非法言词证据”的界定模糊;非法证据证明标准界定不合理;检察机关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不完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启动主体范围过窄;被害人、证人言词证据排除程序的缺失;讯问人员出庭作证规定的不完善等等。为了保障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价值的有效发挥,我们在充分研究我国国情及认真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及国内不同法域经验的基础上,从法律观念的培养、非法证据排除程序本身再到相关制度的构建三个大方面予以完善,以期为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价值的充分发挥创设一个良好的环境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