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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公司制度的发展,公司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保护股东权利成为学术界和司法界的共识,股东表决权也日益为人们所重视。甚至有人认为“如果说有限责任是公司的第一特征,那么表决权就是公司的第二大特征”。表决权是股东权利体系中一项至关重要的权利。公司的重大决策都必须由股东大会通过表决做出,股东的表决权是其实现“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举管理者权力”的关键权利,也是公司得以有效运作的重要权利。因此,股东表决权无论对出资股东还是对整个公司的有效运转都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基于上述原因,本文分四部分,对股东表决权行使的一般理论,股东表决权的行使的原则,股东表决权行使的方式,以及如何完善股东表决权行使制度进行分析论述。 第一部分:股东表决权行使的一般理论。文中首先阐述了股东表决权的概念,股东表决权又称股东议决权,是指股东基于其股东地位而享有的、就股东大会的方案作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关于股东表决权的性质,笔者认为股东表决权是共益权、固有权、单独股东权和特定的民事权利。论文还论述了股东表决权行使的前提条件与范围。 第二部分:股东表决权行使的原则。股东表决权行使的原则是一股一权原则,笔者在阐述一股一权原则的基础上,引申出资本多数决原则,并指出二者都是股份平等的体现。一股一权原则的例外情形有无表决权股、多重表决权股、累积投票制等。一股一权原则及其例外是股份平等和股东平等原则的外在表现形式。股东表决权行使原则及例外的法理依据包括利益平衡理论、地位平等的原则、权力制衡的理念、保护弱者的理念和公平、效率原则。 第三部分:股东表决权行使方式。本文重点论述了股东表决权的五种行使方式、行使方式的限制和行使方式的事后救济。对亲自行使表决权、代理行使表决权、书面行使表决权、委托书征集、表决权信托逐一进行了分析。亲自行使表决权是股东的基本方式;对于代理行使表决权,本文根据各国公司法的规定,就代理人的资格、代理人的人数、代理权的授予、代理权的撤回作了深入剖析,提出一些完善现行公司法的建议;表决权的书面行使和委托书征集,我国现行立法已作出规定,我国应完善这两种方式。表决权信托制度,作者对其的概念和特征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