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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人类社会存在以来,弱势群体就作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而存在。消费者因其在交易过程中存在信息上的不对称、经济实力上的弱势等原因,使得这一群体无可争议的成为了弱势群体中的典型代表。同时,由于历史因素和制度因素的双重作用,也造就了弱势群体中数量最庞大的群体——农民。自此,具有双重弱者身份的农村消费者成为“群体中的群体”,双重弱势地位使得他们长期游离于权益保护的边缘,权益受损严重,且缺乏有效的保护和救济。纵观目前的理论研究成果,几乎没有学者对农村消费者的权益保护现状做过系统、深入的分析和研究,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长期处于停滞不前的僵局状态。正确认识农村消费者是打破目前僵局,开展有效的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前提。文章首先对农村消费者作了较为科学的定义界定,并揭示了农村消费者双重弱势的本质特征及其表现形式。只有揭开农村消费者的神秘面纱,对他们有一个客观、全面的了解,才能在此基础上建立起针对性强的、切实有效的权益保护措施和方案。本文的第二部分建立在实践调查的基础之上。文章通过对仪征市刘集镇居民权益保护现状的调查分析,归纳了对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不足的四大原因。文化素质低、法律意识薄弱、经济实力差使得农村消费者无法进行有效的自我保护。缺乏自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感的经营者常常不能充分履行义务,也在客观上损害了农村消费者的权益。同时由于我国的消费者组织在农村消费市场长期处于缺位状态,使得依靠消费者组织维权的途径也不能奏效。农村消费者只有寄希望于权益保护的最后一道屏障—国家法律保护。然而立法上的忽视,执法上的不到位,司法救济途径的低效率,非但不能有效保护农村消费者的权益,还在继续强化着他们的弱者形象,导致农村消费者的境遇更加窘迫和艰难。如果庞大的农村消费者群体的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的保护,经济法所追求的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就不会实现。当下正是我们应当重视这些问题,并力图解决的时候。从保护农村消费者的权益出发,建立一个全方位、系统性的、高效便捷的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正是本文的目的所在。要将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落到实处,就必须将农村消费者的自我保护、经营者的保护,消费者组织的保护和国家法律保护有机的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和谐统一的权益保护体系。针对农村消费者自我保护部分,我们的工作重点放在农村消费者主体地位的重塑上,通过法律分配给他们权利的同时注重培养他们的责任意识和责任能力,丰满他们的主体形象,促使他们完成消极的“弱而愚”到积极的“强而慧”的角色转变。对于经营者,则必须让他们树立自律意识,加强他们的社会责任感,促使他们积极履行义务,为农村消费者打造一个健康的消费环境。消费者组织之所以会在农村消费市场缺位,和我国目前对消费者组织的性质、角色的错误定位是分不开的。将消费者组织民间化可以有效减弱他们身上的“行政色彩”,让消费者组织真正成为农村消费者的利益代言人和权益维护者。国家的法律保护是农村消费者权益最为重要、最有力的保护方式,这也是构建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工程最重要的环节。针对目前的法律保护现状,首先应当完善当前立法,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增设消费者的权利种类,加大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其次,要求执法者们树立先进的执法理念,明确执法内容,划清权责范围。司法方面的完善主要体现在建立消费纠纷仲裁、小额诉讼、团体诉讼等一系列有针对性的、高效便捷的诉讼模式。只有将以上四重保护结合起来,形成一个有机配合、高效运转的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系统,才能真正实现农村的和谐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