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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运输以难以置信的速度向前发展,全球航空运输网络已经初步形成,只有更加开放的多边法律体制才能适应这一要求。不幸的是,现行国际航空运输法律体制并没有跟上国际航空发展的步伐,因为1944年《芝加哥公约》是时代的产物,它建立的双边法律体制实施限制性航空运输政策,一定程度上保护了早期幼稚的航空业,促进各国实现建设航空业的初期目标。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高度发展,双边体制已不适应时代的要求,各国不得不采取多种方式对国际航空运输法律体制进行改革,如双边改革、区域改革、多边改革等,所有改革都展示了国际航空运输自由化的前景。为揭示这一改革过程,剖析其中的法律问题,本文共分六章:第一章从分析本文的研究现状、意义、目的与方法入手,探讨国际航空运输自由化的概念以及与之相关的航空自由主义、放松管制、天空开放。其次对航空运输自由化的对象进行分析,并认为航权应从广义上理解。最后提出了航空运输自由化所涉的主要法律问题,即市场准入、主要所有权和有效控制原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辅助权利、航空运输的法律冲突与解决途径、航空运输协定的透明化等。第二章揭示现代国际航空运输法律体制的建立过程及其基石、原则。《百慕大协定》首先突破了这种僵硬的法律体制,美国在20世纪70年后与其它国家签订的天空开放协定使双边法律体制的传统内容几乎丧失歹尽。2007年,美欧全面自由化协议及中美自由化新协定是双边法律体制下自由化的典型,使双边法律体制的缺陷充分暴露出来,因为它不但限制了航空运输业的自由竞争,也限制了航空运输网络的发展。第三章总结区域多边自由化逐渐发展的过程。由于目前国际航空运输双边法律体制存在严重缺陷,各国很难在世界范围内达成多边航空运输协定,而区域政治、经济、文化的相似性使得区域自由化成为可能。亚太地区航空运输自由化进程日渐加快,奥克兰声明的发表及东南亚航空运输市场、奥新统一市场的建立展示了自由化的美好前景。欧盟在1988年1月启动航空运输自由化措施,到1993年1月“第三个一揽子自由化方案”开始实施,“欧盟航空承运人”的概念逐步替代了原有国家所有权和控制原则,欧盟统一航空运输市场初步形成。此外,其他地区航空运输自由化进程也在不断加快,如北美航空运输一体化市场、南方共同市场等。第四章首先探讨目前有限的多边法律框架,《芝加哥公约》体系仅在第一、第二航权内实行多边化,国际航协仅享有一定的运价制订权,而WTO多边法律体制不涵盖硬权利。航空公司联盟逐渐侵蚀航权,并形成了国际多边软法体制。国际民航组织对航空运输自由化做了很大贡献,1994年第四次航空运输大会、2003年第五次航空运输大会的召开一定程度上推动了自由化的发展,但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现存多边体制不能满足航空运输的发展,航空运输自由化要求建立国际多边法律体制。第五章研究WTO对航空运输领域的渗透,以及国际民航组织所作的贡献。目前,WTO体制涵盖的航空运输服务十分有限,仅包括航空器维修和保养服务、航空运输产品的行销服务、计算机定座系统(CRS)服务3个方面,但WTO成员对《航空运输服务附件》陆续作出承诺,反映了WTO对航空运输服务渐渗的趋势。航空运输纳入WTO既有有利因素也有很大困难,但随着WTO航空运输定期审查机制的完善,航空运输服务拥有全面纳入WTO的发展趋势,而实行互惠的最惠国待遇是一个良好的改革措施,以最终实现真正的航空运输多边自由化。第六章在分析我国航空运输自由化改革的三个阶段后,揭示了我国航空运输自由化的困难,这主要是因为传统民航管理体制导致了航空公司和基础设施的落后。但随着中国加入WTO、民航业的重组,我国航空运输政策也正在经历一个自由化的过程。最后,本文提出了我国航空运输自由化的改革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