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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主义在十九世纪的美国诞生后一直被认为是最具美国精神的哲学。实用主义最早形成于皮尔士,然后由詹姆斯发展起来,但是在二战后由于分析哲学的兴起使之衰落了。到了二十世纪60年代却再次伴随着后现代哲学运动开始复兴。同样,实用主义在我国的传播过程中,也经历了发展、遭受厄运再到走向繁荣的过程。由此看出实用主义并非一直就受到人们的极力追捧,不过值得庆幸的是实用主义在遭受了人们异样的眼光后,逐渐成熟起来。事实上,实用主义不管是在美国也好还是在中国,它的实用价值都是非常可观的,尤其在法律领域。波斯纳认为实用主义对法律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实用主义排斥某些法律理论,对某些法律观点并不认同,比如法律完全是自给自足的。在实用主义的引导下,法官不会变得狭隘,相反,他可以在法律外部寻找资源;第二,法官在实用主义的指导下会变得更加灵活。法律形式主义虽然具有一些优点,但是法律实用主义在法律适用过程也有一定的存在价值,它能让法官的考虑更加仔细和全面。虽然波斯纳认为实用主义给法律的贡献主要体现在上述两个方面,但是笔者还从他的司法理念中发现了一个对法官来讲至关重要的东西——实用主义法律推理,该推理对于法官判案的作用是不可低估的。因此,笔者尝试着把波斯纳实用主义法律推理思想中的合理内容运用到法官办案的过程中,希冀能够给法官提供一些方法,从而为更好的实现社会正义添砖加瓦。除去“引言”部分,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波斯纳实用主义法律推理思想探源”,该部分重点阐述了实用主义法律推理思想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基础,从而为实用主义法律推理运用到具体的司法实践活动中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第二章“波斯纳实用主义法律推理思想的主要内容”,该部分深入剖析了实用主义法律推理的相关内容,不过关注的重点内容是它适用的范围,从而避免法官盲目适用之。第三章“波斯纳实用主义法律推理思想的启示”,该部分首先分析了实用主义法律推理的优势以及局限性,然后在分析具体案例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提出了一些可以供法官运用的方法,以希冀法官合理运用这些方法从而有利于正义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