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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税收征管法已经于2001年颁布,从两年来的实施情况看,新法从理论到实践都具有较大的发展和进步,但在很多方面仍存在缺陷,如:对税收滞纳金制度、税务登记制度、延期纳税制度的规定存在不足,税收征管法与相关的部门如工商管理法规、金融法规不配套,与刑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规定衔接不好,对纳税人的权利保护仍然不够,制度规定与实践操作不配套等。这些缺陷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对税收征管法立法理论研究不充分,立法技术欠缺而外,主要还有:历史传统中税收征管法律观念落后、意识不强的制约;现实社会政治经济条件的束缚,尤其是行政管理观念落后,行政人员影响、干预税收执法;市场经济发育不完善,税收征管缺乏充分的立法基础;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当前的税收执法状况不理想。完善税收征管法需要综合考虑,首先治理税收法治外部环境,如完善财政体制,规范市场经济行为,然后完善税收立法体系,补充完善宪法相关规定,制定税收基本法,还要规范税收执法,建立一支具有良好法律素质的税收人才队伍,打击税务违法行为,研究制定税收征管办法,规范税收行政管理,在此基础上,完善税收征管法律规范,才可能真正完善新税收征管法,也才能使之真正落实,在税收法治工作中发挥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