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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考试大国,每年举行的国家级考试多达二百多种,参与考试的人数也达到上亿人次。考试是选贤任能的最基本途径,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科技的不断进步,举行考试的规模也逐步增大,竞争压力越来越激烈,考试作弊行为也变的花样翻新起来,对我国的考试制度带来了极大的不良影响,对广大考生公平公正参加考试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利后果,有很深远的社会危害性。在《刑法修正案(九)》正式推行之前,学界对考试作弊行为的认定和处罚力度有各种不同的观点,虽然有许多针对考试作弊行为的行政处罚规则,刑法中也有罪名可以予以制约。不过在由于案子的具体情况和相关罪名不够切合,相关罪名不能有效滴规制作弊行为。所以说,刑法对考试作弊类犯罪对该类行为进行系统的分类和规制非常有必要。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论证:第一部分探讨考试作弊行为犯罪化的应然性,介绍考试作弊惩罚制度的历史沿革和国外立法,探讨作弊行为入刑的原因,从考试作弊的社会危害性入手,分析行政处罚的局限性以及《刑法修正案(九)》之前的刑法规制不完善。第二部分是对相关概念进行界定。首先对考试作弊的内涵阐述,其次是是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范畴辨析,探究国家考试的含义和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范围。第三部分是对考试作弊基本行为的司法认定,首先对考试作弊犯罪行为种类界定。分为组织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行为和代替考试行为。将各个行为中的相关概念、犯罪形态予以厘清。第四部分是关于如何完善我国司法适用中的问题,包括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认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中试卷和答案能否被认定为国家秘密的探讨,以及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与作弊类犯罪的区别和相关器材性质分析;对情节严重予以定性、以及国家工作人员是否应从重处罚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