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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如今,世界航空事业蓬勃发展、国际交流也日益频繁、再加上人们对时间的迫切、飞机出行快捷便利等因素,搭乘飞机已经成为人们远途出行首选,也成为人民不可或缺的一种生活方式。因此,市场要求各航空公司提高运力、购卖飞机的压力便应运而生。但是购买飞机有着投资大、回报慢等特点,使得航空公司在购机时面临很大的资金压力。飞机融资租赁是一种以“资产支持融资”的贸易形式,它可以有效缓解承租人(航空公司)资金的限制,承租人购入所需飞机的同时,得以扩大产能和规模,推动我国航空业的发展。随着,航空器融资租赁的发展,跨国航空器租赁已被世界各国运用,我国航空公司也主要依靠融资租赁的方式购买飞机,因此,跨境交易的法律保护机制也越来越被各国重视。在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的努力下,出台了《日内瓦公约》、《开普敦公约》体系维护跨境融资租赁交易中的保护问题,我国也早已加入其中。所以,本文意在通过简述分析其上两公约的法律保护机制和我国对航空器租赁交易的保护救济制度,提出完善我国在航空器融资租赁交易领域的登记制度,出租人航空器的取回保护机制的建议。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简述飞机融资租赁的概念和产生背景;飞机融资租赁目前在国际和国内的现状及其前景三个方面,来展示飞机融资租赁被世界广泛应用的原因。第二部分,飞机跨境融资租赁的法律理论,主要讲述了飞机跨境融资租赁的特点和基本流程(以我国跨境融资租赁民用飞机为例),展示一个基本的融资租赁的操作流程,其中飞机融资租赁过程中当事人所面临的风险介绍,以及三方当事人签订何种合同和需承担何种义务。第三部分,简述了国际上比较有名的两个公约《日内瓦公约》、《开普敦公约》体系对航空器的融资租赁的做出创新的主要法律制度,以及为什么缔约国加入其中后,缔约国的航空器融资租赁当事人会享受到该公约为其带来的保护利益。主要介绍了“国际登记制度”“国际利益”“自力救济”“声明制度”等主要法律制度。第四部分,是在简述了我国航空器法律保护制度的前提下,与第三部分的国际公约保护制度相比较,总结中国应如何完善飞机融资租赁的法律保障体系,即:完善承租人违约时和破产时的对出租人保护救济制度,完善国内的航空器登记制度等;与《开普敦公约》体系接轨,使得该体系在我国适用和执行时有已经细化的法律规定作为保障,使得国内和国际的航空器融资租赁交易人都能享受该公约体系的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