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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理论源自欧洲国际私法理论。19世纪30年代,美国大法官斯托雷以荷兰学者胡伯的“国际礼让说”为基础,开创了比较完整的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理论体系,掀开了美国国际私法理论发展的序幕。纵观美国国际私法发展史,其发展过程可分为三个阶段:传统国际私法理论阶段、传统国际私法理论衰落阶段、现代国际私法理论阶段(“冲突法革命”阶段)。其中以“冲突法革命”阶段的成果最为引人瞩目,在这一阶段出现的“政府利益分析说”和“最密切联系说”是世界国际私法发展史中的重要代表理论。在美国国际私法发展过程中,美国法学会还编纂了两部集当时美国国际私法理论之大乘的《冲突法重述》。可以说,美国国际私法发展史因为“冲突法革命”的发生而变得轰轰烈烈。另外,美国在解决州际法律冲突方面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具有许多独特的解决方法。虽然美国的国际私法理论存在许多不足,但是美国国际私法理论的发展不仅在美国法学界引起了广泛的注意和热烈的讨论,在其它一些国家也受到密切的注视并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我国近年来国际私法有了较快的发展,但仍存在很多缺陷。随着香港和澳门的回归,区际法律冲突问题也已经被提到了议事日程。目前,《民法典》草案中的涉外民商事关系法律适用部分正在讨论中,因此,笔者拟通过介绍美国国际私法发展史,分析美国国际私法发展的各种原因,来阐述美国对我国国际私法发展的影响和启示,得出应该完善我国国际私法立法,健全最密切联系原则和自由裁量权的运用和制约体系,现阶段用类推适用国际私法作为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途径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