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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革新,人们的生活已经越来越离不开网络。在这个信息大爆炸的时代,网络化技术的发展和大量普及给人们带来了大量信息,为人们带来了更广阔的平台以传播信息、表达观点。然而与此同时,互联网相对自由的环境也衍生出许多弊端,网络诽谤行为就是其中之一。一些不法分子也把视线转移到网络空间中来,利用社会的热点问题肆意炮制谣言误导民众,以致引起社会恐慌。这些网络谣言无疑侵犯了公民的名誉权,破坏了正常社会生活秩序,深受人们的谴责和痛恨,但又屡禁不止。与传统的诽谤行为不同,借助网络进行诽谤行为,具有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影响难以消除等特点,危害结果比普通诽谤罪更为严重。由于借助网络进行传播,在理论和实践中如何界定网络诽谤犯罪行为存在较多争议,例如网络诽谤行为主体多样、传播范围广、影响力大,在认定责任主体、确定管辖权、是否提起公诉方面存在较多问题。2013年9月10日,两高针对网络诽谤等行为出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明确了打击网络诽谤罪的适用情形。我国刑法关于网络谣言的规制已经明确了很多,然而现有的罪名体系在评价关于网络谣言犯罪的行为上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因此有必要进一步完善。本文从傅学胜案入手,详细探讨了该网络诽谤案件存在的争议焦点问题,并立足于国内外相关立法规定与两高《解释》,针对案件的争议焦点,对网络诽谤犯罪的认定、管辖权的认定、自诉与公诉的选择进行法理分析,总结案件结论,得出启示与相关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