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能动司法的边界——从我国能动司法的实现路径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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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能动司法这一关键词,无论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还是在司法理沦研究中,均呈现出一种流行的趋势。尤其是自全球性金融危机爆发以来,我国的各级人民法院都在不断探索和践行着能动司法的理念,意图通过能动司法的手段促进经济和社会的正常发展。在这一背景下,以能动司法来阐述与承载我国司法的价值理念和功能形态成为了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的重要标识。应当说,能动司法体现了我国司法在当前时代背景下的一种新的发展趋向。  但是,在司法能动主义这一概念引入并应用的背景下,我国司法的价值理念和功能形态与其本来的定向发生了错位,我国语境下的能动司法既出现了理论根基上的不足,亦呈现了实践运用中与司法本身性质的诸多矛盾。探寻之所以会出现这些问题,不仅在于没有对我国时代背景下的能动司法及其价值追求进行清晰的界定,也在于缺少对司法能动主义固有语境和语义进行客观的考察,从而忽视了在融会贯通地坚持司法原理的基础上阐述如何践行中国式的能动司法理念。本文在肯定能动司法功能与作用的前提下,意图从能动司法的内涵着手,通过梳理我国能动司法实现的路径,分析能动司法在我国适用的边界限制,以期更为深刻地领会能动司法理念,并在不断探索发展的过程中予以合理运用。  论文除引言及结语外,共分为三章。  第一章能动司法之理论概述。该章主要在对我国现阶段所提出的能动司法理念做出清晰界定的基础上,阐明能动司法存在的基础,分析其存在的价值。  第二章能动司法的实现路径。该章主要围绕如何解决成文法的局限性、法律价值冲突如何协调等问题,从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两个层面,阐述能动司法理念在我国现阶段的司法实践中是如何实现的。  第三章能动司法的边界。该章首先针对前述成文法的局限性、法律价值冲突如何协调等现实司法的现状,说明需要司法者在法律适用的过程中发挥司法能动性,而司法者的司法能动性也并非没有界限。进而从能动与被动的平衡,合法性与合理性的协调两个方面为我国能动司法现有以及不断发展的实现路径划定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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