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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我国社会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各种各样的矛盾和社会纠纷不断的出现,新型的纠纷以及专业化极强的案件潮水般的向法院涌现,法院正在遭受到案多人少、以及对于特定案件处理棘手的难题。20世纪90年代以后,社会控制与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问题日益显著。一方面,民间调解的衰落与诉讼增长形成对照;另一方面,司法资源又不足以处理日益增长的民间纠纷。纠纷解决的需求与司法供给的不足形成了尖锐的矛盾,而社会冲突的多发、激烈对抗和积聚已经严重的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而现阶段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解决纠纷的主要方式是诉讼、调解和仲裁。每一种方式均有自己的优点,但是各自的劣势也是相当的显著。如何使这些纠纷解决方式相互衔接成为现阶段司法实践的一个重点所在。司法实践中,许多的方的法院与当地的司法系统、以及其他的事业单位、企业团体等等相互合作,创造性地实践着一种诉调对接的纠纷解决方式。由于最高人民法院没有对此进行确切的定义,所以在实践中通常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中的广义主要是指诉讼调解与以人民调解为代表的社会调解之间的衔接,以及诉讼审判与社会调解之间的衔接;而狭义的诉调对接只是指诉讼调解与社会调解的相互对接,其中实践中的重点在于后者,本文中所指的诉调对接是狭义上的诉调对接。本文的第一部分首先对现实的司法实践中的诉调对接的存在现状进行了梳理,并对几个具有典型特征的地方法院的操作流程进行了介绍,然后对于诉调对接存在的法律土壤进行了分析,并认为现阶段的诉调对接有其存在的理由。这一部分的最后试着对诉调对接的概念进行了解析,主要是从流程方面试图描绘出诉调对接的清晰脉络。文章的第二部分主要是对与我国诉调对接相近的制度进行了比较研究,涉及到日本、我国的台湾以及美国的ADR制度。其中对美国的ADR制度又相对着墨较多,原因之一就是我国的诉调对接制度与美国的法院附设调解制度非常相近,本质上也是一种法院附设的ADR制度。期望能从美国的相近制度中借鉴出对我有用的经验,做到洋为中用,使我国的诉调对接制度变得更加完善。文章的第三部分是本文的核心之所在。理论研究来源于实践,而其的最终目的仍然在于服务于实践。诉调对接机制是在实践中摸索出来的,经过实践的检验,逐渐适应了社会的纠纷解决特点,受到人们的承认。但是该制度依然不是无懈可击,需要从现实的实践中发现阻碍诉调对接顺利实施的制度缺陷,而逐一的加以修补。文章的第二小节对诉调对接的制度原则进行了重新的解读,对实践中影响诉调对接操作流程查清事实,分清是非原则提出了质疑,并且根据实际的需要,提出了诉调对接的四大原则,即是自愿原则,合法合理原则,非公开原则以及及时原则。文章的第三小节以现实中的法院的具体做法为依据,对诉调对接的程序从十一个方面进行了分析,期望形成一个相对完整的和协调的诉调对接的运作模式。其中充分借鉴了国外的一些先进的理念,丰富了我国的诉调对接的程序,比如最后一个程序——拒绝调解的惩戒机制就是在吸收美国法院附设调解的基础上形成的。文章的第四部分把诉调对接在实践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梳理,其中尤其是调解与法治的冲突问题,很多的学者认为调解是与法治格格不入的,并且主张应该摒弃调解制度,通过文章的分析可以看出调解与法治之间是有一些冲突,但是这些冲突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调和的,文中主张应该对调解进行一些改良,使之更加符合法治的理念。文章的结尾部分对于诉调对接的价值理念进行了阐述。尤其是在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诉调对接的程序有利于化解人民内部的纠纷,维持良好的和谐氛围,减少国家的公权力与民间的私权利的对抗,有利于增强社会的凝聚力和自治的能力。诉调对接制度对于缓解案件的压力,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和抑制诉讼成本的提高将起到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