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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传统的刑事司法观念中,犯罪被视为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阶级的斗争”,作为这种社会关系的保护者,国家通过刑事司法程序对犯罪分子定罪、处刑,从而使正义得到伸张。但是,在强大的国家代表后面,被害人的诉求没有人关心,他们与被告人的冲突不但没有消除,反而更加紧张,“第二次受害”的阴影时刻笼罩着他们。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如何更好地保护被害人,如何更加有效地使犯罪分子改过自新,成为各国司法面临的一个现实问题。再加上当前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及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一系列影响社会和谐的矛盾和冲突问题也在不断出现,表现在司法领域,犯罪率高速增长与司法资源极其有限之间的矛盾也日益凸显。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如何设计一种既能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又能及时消除犯罪损害,实现繁简分流,降低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益的制度。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刑事协商制度应运而生。本文试图对刑事协商制度的源起与发展作简单的梳理,结合其在中国的司法实践,提出完善与改进的制度性意见。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刑事协商制度的理论问题及我国司法部门的实践探索做了简单的介绍,为其在中国的适用问题作好铺垫。第二部分对刑事协商制度的理论基础进行了考察。刑事协商制度以司法和谐、人权保护、诉讼效益、程序正义为其理念基础,这些理念基础从不同的角度对刑事协商制度的合理性进行了阐释。第三部分从多角度视角下对刑事协商制度进行了分析。辨别其与辩诉交易、刑事和解、恢复性司法的区别联系,归纳其特点,进一步明晰其内涵。第四部分着重剖析刑事协商制度各主体的角色与功能。分别从检察机关、被告人、被害人三方主体的角色功能出发,分析将被害人纳入协商的价值,提出完善检察机关的司法裁量权与律师帮助制度的建议。第五部分为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协商制度模式的思考。首先分析了刑事协商制度在中国适用的必要性,其次从刑事协商适用的范围、条件、内容限制、程序设计等方面提出了自己的设想,最后提出建立相应的审查机制和救济机制,以保障其有效公正地运行。